国际履约
维也纳公约和蒙特利尔议定书
生物多样性公约
斯德哥尔摩公约
全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汞文书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
  双多边合作
多边合作介绍
双边合作介绍
  [中意合作]   [中德合作]
  [中瑞合作]   [中挪合作]
  [中澳合作]   [中荷合作]
  [中欧合作]
  [GEF国际水域合作]
  [中国水环境国际合作]
  政策研究
政策研究介绍
  国际咨询
CDM项目介绍
绩效评价介绍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业务领域 > 国际履约 > 斯德哥尔摩公约
  中国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主要进展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是人类生产合成或伴随人类生活和工业生产产生的一类化学物。由于其难降解、毒性大、可长距离迁移等特点,其生产、使用和排放对人民群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构成严重威胁,成为全球关注的环境污染物。为避免环境和人类健康受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危害,国际社会于2001年5月共同通过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简称“《斯德哥尔摩公约》”或“公约”),决定全球携手共同应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这一顽敌。

        为一个负责的政府,本着对人类社会高度负责的精神,中国政府在公约通过以后当即就签署了公约,承诺与国际社会一道逐步消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公约签署以来,我国政府一直把履约工作作为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推动国家可持续发展,实现全球环境安全的重要举措抓紧抓好,专门成立了由环境保护部牵头、14个相关部委组成的国家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工作协调组,并在环境保护部设立履约工作协调组办公室,负责履约日常性、事务性和技术性支撑工作。

        2007年4月14日,国务院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的国家实施计划》(简称“《国家实施计划》”),确定了我国履约目标、措施和具体行动。

        通过不断努力,按照《国家实施计划》要求,我国在《斯德哥尔摩公约》履约机制和能力建设、持久性有机物削减和淘汰方面开展了大量的工作,解决了一批危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2009年4月16日,环境保护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等10个相关管理部门联合发布公告宣布自2009年5月17日起,禁止在我国境内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滴滴涕、氯丹、灭蚁灵及六氯苯(滴滴涕用于紧急情况下病媒防治可接受用途除外),兑现了我国关于2009年5月停止特定豁免用途、全面淘汰杀虫剂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履约承诺。 

        我国政府还积极参加公约缔约方大会、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成效评估监测专家组会议以及《斯德哥尔摩公约》、《巴塞尔公约》和《鹿特丹公约》三公约特别缔约方大会等公约相关会议,认真研究并及时回复公约秘书处各类征求意见函,积极开展公约信息交换和国际交流,科学推进公约进程,营造良好履约氛围。

 

       随着人类对化学品认识的不断提升和广大人民群众对环境质量期望的不断提高,以及公约不断增列新的受控物质的国内国际形势,我国履约工作依然面临严重形势和繁重的任务,但中国政府郑重承诺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规定的相关责任,遵循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将履约要求纳入国家相关规划,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确保履约目标的实现,创建一个更加繁荣、安全、无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危害的世界。

 

        详情请见中国POPs履约行动网:http://www.china-pops.org/

 
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82268810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后英房胡同5号 100035
技术支持:中绿实业有限公司 京ICP备12030912号-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