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特利尔议定书》伦敦修正(1990)
第1 条修正
A. 序言段落
1. 议定书序言第六段应以下文取代
决心采取公平地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全球排放总量的预防措施,以保护臭氧层,而最终目的则是根据科学知识的发展,考虑到技术和经济方面,并铭记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要,来彻底清除此种排放,
2. 议定书序言第七段应以下文取代
认识到必需作出特别安排,满足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包括提供额外的资金和取得有关技术,考虑到所需资金款额可以预期,且此项资金将大大提高世界处理科学断定的臭氧消耗及其有害影响问题的能力,
3. 议定书序言第九段应以下文取代:
考虑到有关消耗臭氧层物质排放控制和削减的替代技术的研究发展和转让方面,必须促进国际合作,特别铭记着发展中国家的需要,
B. 第1 条定义
1. 议定书第1 条第4 款应以下文取代
4. 受控物质是指本议定书附件A 或附件B 所载单独存在的或存在于混合物之内的物质除非特别在有关附件中指明,应包括任何这类物质的异构体,但不包括制成品内所含任何受控物质或混合物,而包括运输或储存该物质的容器中的此种物质或混合物
2. 议定书第1 条第5 款应以下文取代
5. 生产量是指受控物质的生产量减去待由各缔约方核准的技术所销毁的数量之后再减去完全用作其他化学品制造原料的数量后所得的数量再循环和再使用的数量
不算作生产量
3. 议定书第1 条内应加列下款
9. 过渡性物质是指本议定书附件C 所载单独存在的或存在于混合物之内的物质;除非可能在附件C 内特别指明,应包括任何这类物质的异构体,但不包括制成品内所含任何过渡性物质或混合物,而包括运输或储存该物质的容器中的此种物质或混合物
C. 第2 条第5 款
议定书第2 条第5 款应以下款取代
5. 任何缔约方在任何一个或几个控制期间内,可转移给另一缔约方第2A至2E 条款所规定的生产计算数量的任何数量,只要有关缔约方所生产的任何一类受控物质计算总额并不超过这些条款为该类物质规定的限额此种生产的转移应由每一个有关缔约方通报秘书处,说明转移的条件及适用的期间
D. 第2 条第6 款
在第2 条第6 款中受控物质首次出现前加入
附件A 或附件B
E. 第2 条第8(a)款
在议定书第2 条第8(a)款本条两字之后都加上及第2A至2E 条
F. 第2 条第9(a)(i)款
在议定书第2 条第9(a)(i)款附件A 等字之后加上和/或附件B
G. 第2 条第9(a)(ii)款
下列字样应自议定书第2 条第9(a)(ii)款中删去从1986 年数量
H. 第2 条第9(c)款
删去议定书第2 条第9(c)款内下列文字
至少占缔约方受控物质消费总量中百分之五十的出席并参加投票的缔约方以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此种决定并以下列文字取代
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按第5 条第1 款行事的缔约方多数票以及出席并参加表决的非按该条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多数票通过此种决定
I.第2 条第10(b)款
议定书第2 条第10(b)款应予删去,第2 条第10(a)款应为第10 款
J. 第2 条第11 款
在议定书第2 条第11 款本条两字之后都加上及第2A至2E 条
K. 第2C条其他全卤化氟氯化碳
将以下各款加在议定书内作为第2C条
第2C 条其他全卤化氟氯化碳
1.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1993 年1 月1 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内,其附件B 第一类受控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 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八十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 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八十但为满足按照第5 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9 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
2.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1997 年1 月1 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内,其附件B 第一类受控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 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五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这些物质的生产的
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 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 之十五但为满足按照第5 条第1 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9 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
3.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00 年1 月1 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内,其附件B 第一类受控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但为满足按照第5 条第1
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9 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五
L. 第2D 条四氯化碳
将以下各款加在议定书内作为第2D条
第2D 条四氯化碳
1.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1995 年1 月1 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内,其附件B 第二类所列受控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 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五生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该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 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五但为满足按照第5 条第1 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9 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
2.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00 年1 月1 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内,其附件B 第二类所列受控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零生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该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零但为满足按照第5 条第1 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9 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五
M. 第E 条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将以下各款加在议定书内作为第2E 条
第2E 条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
1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1993 年1 月1 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内,其附件B 第三类受控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 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生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该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 年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但为满足按照第5 条第1 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9 年生产的
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
2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1995 年1 月1 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内,其附件B 第三类受控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 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七十生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该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 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七十但为满足按照第5 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一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9 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
3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00 年1 月1 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内,其附件B 第三类所列受控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 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三十生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该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1989 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三十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 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9 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
4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05 年1 月1 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内,其附件B 第三类所列受控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生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该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但为满足按照第5 条第1 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9 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五
5 缔约方应于1992 年审查本条规定的削减进度是否尚可加快
N. 第3 条控制数量的计算
1. 在议定书第3 条的第2 条等字之后加上,第2A至2E条
2. 在议定书第3 条的附件A 等字之后都加上或附件B
O. 第4 条对与缔约方贸易的控制
1. 第4 条第1 至第5 款应以下列各款取代
1. 从1990 年1 月1 日起,每一缔约方应禁止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进口
附件A 所列受控物质
1 之二. 在本款生效之日以后一年内,每一缔约方应禁止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进口附件B 所列受控物质
2. 从1993 年1 月1 日起,每一缔约方应禁止向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出口附件A 所列任何受控物质2 之二. 在本款生效之日起一年后,每一缔约方应禁止向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出口附件B 所列任何受控物质
3. 到1992 年1 月1 日,缔约方应依照公约第10 条规定的程序,在一附件内列出含有附件A 所列受控物质的产品清单未曾依照该程序对该附件提出异议的缔约方,应在该附件生效后一年内禁止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进口此种产品3 之二. 在本款生效之日起三年内,各缔约方应依照公约第10 条规定的程序,在一附件内列出含有附件B 所列受控物质的产品清单未曾依照该程序对该附件提出异议的缔约方,应在该附件生效后一年内禁止从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进口此种产品
4. 到1994 年1 月1 日,缔约方应确定是否禁止或限制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国家进口在生产过程中使用附件A 所列受控物质但不含有此种物质的产品如果确定可行,缔约国应依照公约第10 条规定的程序,在一份附件内列出此种产品的清单未曾依照该程序对该附件提出异议的缔约方,应在该附件生效后一年内,禁止或限制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进口此种产品4 之二. 在本款生效之日起五年内,缔约方应确定是否禁止或限制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国家进口在生产过程中使用附件B 所列受控物质但不含有此种物质的产品如果确定可行,缔约方应依照公约第10 条规定的程序,在一份附件内列出此种产品的清单未曾依照该程序对该附件提出异议的缔约方,应在该附件生效后一年内,禁止或限制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进口此种产品
5. 每一缔约方承诺尽量以可行的步骤劝阻向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出口生产和利用受控物质的技术
2. 议定书第4 条第8 款应由下款取代
8. 虽有本条的规定,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如经缔约方会议确定充分遵守
第2 条第2A 至2E 条和本条规定并已按照第7 条规定提交数据以为佐证,则可以允许从该国作第1,1 之二3 3 之二4 和4 之二各款所指的进口,或对该国作第2 和2 之二款所指的出口
3. 议定书第4 条内应加入下款作为第9 款
9. 为本条的目的, 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国家一词,以任何特定的受控物质而言,
应包括尚未同意受当时对该物质生效的控制措施约束的每一国家或区域经济
一体化组织
P. 第5 条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
议定书第5 条应以下文取代
1. 任何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如果在本议定书对其生效之日或其后直至1999 年1 月1 日止其附件A 所列受控物质每年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低于人均0.3 公斤,为满足其国内基本需要应有权暂缓十年执行第2A至2E 条规定的控制措施
2. 不过,任何按照本条第1 款行事的缔约方,其附件A 所列受控物质每年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得超过人均0.3 公斤,或其附件B 所列受控物质每年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得超过人均0.2 公斤
3. 在执行第2A至2E 条所规定控制措施时,任何按本条第1 款行事的缔约方应有权使用
(a) 对于附件A 所列受控物质其1995 至1997 年每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平均值或消费的计算数量为人均0.3 公斤,取其数值较低者作为确定其执行控制措施的基准;
(b) 对于附件B 所列受控物质其1998 至2000 年每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平均值或消费的计算数量为人均0.2 公斤,取其数值较低者作为确定其执行控制措施的基准
4. 按照本条第1 款行事的缔约方,如在第2A至2E 条所规定控制措施义务适用于该国之前的任何时候,发现不能获得受控物质充分的供应,可将此情况通知秘书处秘书处应即将此项通知的副本转送各缔约方,缔约方应在其下一次会议时审议此事并对采取适当行动作出决定
5. 对于按照本条第1 款行事的缔约方,增进其履行义务的能力以执行第2A至2E 条所规定控制措施,以及这些缔约方执行这些措施,将系于第10 条所规定财务合作及第10A条所规定技术转让的有效实行
6. 按照本条第1 款行事的任何缔约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秘书处经采取一切实际可行的步骤,但由于第10 条和第10A条没有充分执行,无法履行第2A至2E 条所规定的任何或全部义务秘书处应即将该项通知的副本转送各缔约方,缔约方应充分考虑到本条第5 款,在其下一次会议时审议此事并对采取适当行动作出决定
7. 在递送通知到缔约方开会对以上第6 款所指的适当行动作出决定之前这段时间,或在缔约方会议决定的更长一段时间内,不应对发出通知的缔约方引用第8 条所指的不遵守情事程序
8. 缔约方会议应至迟于1995 年审查按照本条第1 款行事的缔约方的情况,包括有效执行财务合作和给它们的技术转让并对适用于这些缔约方的控制措施进度采取可能认为必要的订正
9. 本条第4 6 7 款所指缔约方决定的作出应按照在第10 条之下作出决定所适用的同一程序
Q. 第6 条控制措施的评估和审查
将议定书第6 条的对第2 条规定的控制措施进行评估改为对第2 条第2A 至2E 条规定的控制措施及附件C 第一类所列过渡性物质的生产
进口和出口情况进行评估
R. 第7 条数据汇报
1. 议定书第7 条应以下文取代
1. 每一缔约方应在成为缔约方之后的三个月内,向秘书处提供关于其附件A 所列每一种受控物质的1986 年生产进口和出口的统计数据;在没有确实数据时,则提供此种数据的最佳估计数据
2. 每一缔约方应向秘书处提供关于其附件B 所列每一种受控物质以及附件C 第一类内所列每一种过渡性物质的1989 年生产进口和出口的统计数据;在没有确实数据时,则提供此种数据的最佳估计数据;提供此数据不得迟于本议定书关于附件B 所列物质的条款对该缔约方生产之日起的三个月
3. 每一缔约方应向秘书处提供有关附件B 所列物质的规定对该国生效的一年及其后每一年关于附件A 和B 所列每一种受控物质以及附件C 第一类过渡性物质的每年生产量按照第1 条第5 款所下定义并单独提出
-- 用作原料的数量;
-- 使用缔约方核准的技术所销毁的数量;
-- 同缔约方和非缔约方的进出口量的统计数据提供此数据不应迟于此数据有关年度终了后九个月
4. 对按照第2 条第8(a)款规定行事的各缔约方而言,如果有关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汇报该组织与非该组织成员国之间的进出口数据,则本条第2 条第1 2 和3 款关于进口和出口的统计数据的要求应视为已经满足S. 第9 条研究发展公众认识及资料交流议定书第9 条第1 款第(a)项应以下文取代
(a) 改善受控物质和过渡性物质的密封回收再循环或销毁或以其他方式减少它们的排放的最佳技术
T. 第10 条资金机制
议定书第10 条应以下文取代
第10 条资金机制
1. 缔约方应设置一个机制,向按照本议定书第5 条第1 款行事的缔约方提供财务及技术合作,包括转让技术在内,使这些国家能够执行议定书第2A至2E 条所规定的控制措施对该机制的捐款应当是在对按照该款行事的缔约方的资金转让之外的其他捐款这个机制应支付这类缔约方的一切议定的增加费用,使它们能够执行议定书的控制措施缔约方会议应就增加费用类别的一份指示性清单作出决定
2. 按第1 款设置的机制应包括一个多边基金该机制还可包括其他多边区域和双边合作的办法
3. 这个多边基金应
(a) 斟酌情形作为赠款或作为减让性款项,并按照待由缔约方通过的准则,支付议定的增加费用
(b) 提供交换所经费从事下列任务
(i) 通过国别研究及其他技术合作,协助按照第5 条第1 款行事的缔约方确定其合作需要;
(ii) 便利技术合作,以满足这些已确定的需要;
(iii) 按第9 条规定散发新闻及其了有关材料举办讲习班训练班及其他有关活动,以利于发展中国家缔约方;
(iv) 便利及监测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可取得的其他多边区域和双边合作
(c) 提供多边基金的秘书事务费用及有关支助费用
4. 多边基金应置于缔约方权力之下,缔约方应决定基金的全盘政策
5. 缔约方应设立一个执行委员会制定并监测具体业务政策指导方针和行政安排的实施,包括资源的支配,以达成多边基金的目标执行委员会应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或其他适当机构各按其专门领域提供合作和协助下,履行缔约方议定的委员会职权规定内载明的任务和职责执行委员会的成员应在按照第5 条第1 款行事的缔约方和非按该条款行事的缔约方享有均衡代表权的基础上推选,由缔约方会议认可
6. 多边基金的资金应来自非按照第5 条第1 款行事的缔约方根据联合国会费分摊比额表以可自由兑换货币或在某些情况下以实物和/或本国货币作出的捐献其他缔约方捐款应予以鼓励双边合作以及缔约方决定同意的某些区域合作若符合缔约方的决定中载明的条件可在一定百分比内视为对多边基金的捐款,但这类合作须至少包括下列要点
(a) 与执行本议定书的规定切实相关;
(b) 提供额外资金;
(c) 用以支付议定的增加费用
7. 缔约方应就多边基金每一财政时期的方案预算作出决定并确定个别缔约方对该预算的捐款百分数
8. 多边基金项下的资源应在受惠缔约方同意下拨付
9. 在本条下的缔约方决定应尽量以协商一致方式作出如果尽了一切努力谋求一致意见而仍然未能达成协议,则这些决定应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的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但须在按照第5 条第1 款行事和非按照该条款行事的缔约方两者之中都取得多数票
10. 本条所规定的资金机制不障碍将来就其他环境问题可能作出的任何安排
U. 第10A条技术转让
以下条款应加在议定书内作为第10A 条
第10A 条技术转让
每一缔约方应配合资金机制支持的方案,采取一切实际可行步骤,以确保
(a) 现有最佳的无害环境的替代品和有关技术迅速转让给按照第5 条第1 款行事的缔约方
(b) 以上(a)项所指的转让在公平和最优惠的条件下进行
V. 第11 条缔约方会议
议定书第11 条第4 款(g)项应以下文取代
(g) 按照第6 条,评估关于过渡性物质的控制措施和情况;
W. 第17 条生效后加入的缔约方
第17条在第2 条字样之后应加入第2A 至第2E 条几个字
X. 第19 条退出
议定书第19 条应以下文取代
任何缔约方,可在履行第2A 条第1 款所载义务满四年后的任何时候,经向保存人提出书面通知,退出本议定书退出应在保存人接到退出通知起一年后生效,或在退出通知上指明的较后日期生效
Y. 附件
下列附件应加在议定书内
附件B: 受控物质
类 别 物 质 消耗臭氧潜能值
第一类 CF3C1 (CFC-13) 1.0
C2FC15 (CFC-111) 1.0
C2F2C14 (CFC-112) 1.0
C3FC17 (CFC-211) 1.0
C3F2C16 (CFC-212) 1.0
C3F3C15 (CFC-213) 1.0
C3F4C14 (CFC-214) 1.0
C3F5C13 (CFC-215) 1.0
C3F6C12 (CFC-216) 1.0
C3F7C1 (CFC-217) 1.0
第二类
CC14 四氯化碳 1.1
第三类
C2H3C13* 1,1,1-三氯乙烷* 0.1
(甲基氯仿)
* 本分子式并不指1,1,2-三氯乙烷。
附件C: 过渡性物质
类 别 物 质
第一类 CHFCl2 (HCFC-21)
CHF2Cl (HCFC-22)
CH2FCl (HCFC-31)
C2HFCl4 (HCFC-121)
C2HF2Cl3 (HCFC-122)
C2HF3Cl2 (HCFC-123)
C2HF4Cl (HCFC-124)
C2H2FCl3 (HCFC-131)
C2H2F2Cl2 (HCFC-132)
C2H2F3Cl (HCFC-133)
C2H3FCl2 (HCFC-141)
C2H3F2Cl (HCFC-142)
C2H4FCl (HCFC-151)
C3HFCl6 (HCFC-221)
C3HF2Cl5 (HCFC-222)
C3HF3Cl4 (HCFC-223)
C3HF4Cl3 (HCFC-224)
C3HF5Cl2 (HCFC-225)
C3HF6Cl (HCFC-226)
C3H2FCl5 (HCFC-231)
C3H2F2Cl4 (HCFC-232)
C3H2F3Cl3 (HCFC-233)
C3H2F4Cl2 (HCFC-234)
C3H2F5Cl (HCFC-235)
C3H3FCl4 (HCFC-241)
C3H3F2Cl3 (HCFC-242)
C3H3F3Cl2 (HCFC-243)
C3H3F4Cl (HCFC-244)
C3H4FCl3 (HCFC-251)
C3H4F2Cl2 (HCFC-252)
C3H4F3Cl (HCFC-253)
C3H5FCl2 (HCFC-261)
C3H5F2Cl (HCFC-262)
C3H6FCl (HCFC-271)
第2 条: 生效
1. 本修正应于1992 年1 月1 日生效,但届时必须已有成为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的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交存至少二十份批准接受或核准本修正的文书如果这项条件在该日尚未满足,则本修正应于这项条件满足之日以后第九十天生效
2. 为第1 款的目的,一个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交存的任何文书不应被视为该组织的成员国交存的文书以外的附加文书
3. 在本修正按第1 款规定生效后,本修正应于任何其他议定书缔约方交存其批准接受或核准文书之日以后第九十天对其生效
《蒙特利尔议定书》哥本哈根修正(1992)
第1 条. 修正
A. 第1 条第4 款议定书第1 条第4 款内,或附件B应改为附件B 附件C 或附件E
B. 第1 条第9 款删去议定书第1 条第9 款
C. 第2 条第5 款第2 条第5 款内,
第2A至2E条
之后应添加:
及第2H条
D. 第2 条. 第5 款之二议定书第2 条第5 款后面应增加下面一款:
5 之二 非按第5 条第1 款行事的任何缔约方,可在任何一个或多个控制期间转移给另一缔约方第2F条所规定的消费计算数量的任何部分,只要转移其消费计算数量中一部分的缔约方的附件A 第一类受控物质的消费计算数量在1989 年没有超过人均0.25 公斤,且有关缔约方的合计消费计算数量不超过第2F条规定的消费限额此种消费的转移应由每一个有关缔约方告知秘书处,说明转移的条件及其适用的期间
E. 第2 条第8(a)款和第11 款议定书第2 条第8(a)款和第11 款内,第2A至2E 条第4 5 节 应改为:第2A至2H 条
F. 第2 条第9(a)(i)款议定书第2 条第9(a)(i)款内,和(或)附件B应改为:,附件B 附件C 和/或附件E
G. 第2F条. 氟氯烃下列条文应加在议定书第2E 条之后:
第2F 条: 氟氯烃
1.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1996 年1 月1 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C 第一类受控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下列数量之和:
(a) 其附件A 第一类受控物质1989 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三点一; 及
(b) 其附件C 第一类受控物质1989 年消费的计算数量
2.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04 年1 月1 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C 第一类受控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本条第1 款所述总和的百分之六十五
3.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10 年1 月1 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C 第一类受控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本条第1 款所述总和的百分之三十五
4.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15 年1 月1 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C 第一类受控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本条第1 款所述总和的百分之十
5.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20 年1 月1 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C 第一类受控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本条第1 款所述总和的百分之零点五
6.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30 年1 月1 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C 第一类受控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
7. 自1996 年1 月1 日起,每一缔约方应尽力确保:
(a) 附件C 第一类受控物质的使用应限于尚无其他环境上更适宜的替代物质或技术可供采用的情况;
(b) 除为了保护人类生命或人类健康的罕见情况外,使用附件C 第一类受控物质不应超出附件A B 和C 所列受控物质目前的使用范围;
(c) 除为了满足其他环境安全及经济上的考虑外,附件C 第一类受控物质的选用应是为了使臭氧的消耗减至最低限度
H. 第2G条: 氟溴烃议定书第2F条之后应增加以下一条:
第2G 条: 氟溴烃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1996 年1 月1 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C 第二类受控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生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在同一期内该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本款应予实施,但缔约方决定为满足它们议定认为必要的用途而允许的生产量或消费量除外
I.第2H 条: 甲基溴
议定书第2G 条之后应增加以下一条:
第2H 条: 甲基溴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1995 年1 月1 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E 受控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91 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生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该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91 年生产的计算数量但为满足按照第5 条第1 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91 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本条下消费量和生产量的计算数额应不包括缔约方用于检疫和装货启运前用途的数量
J. 第 3 条
在议定书第3 条内,第2A至2E条应改为:第2A 至2H 条并将该条内或附件B改为:附件B C 或附件E
K. 第4 条第1 之三款
在议定书第4 条第1 之二款后面加上下面一款:1 之三. 自本款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内,每一缔约方应禁止从任何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国家进口附件C 第二类所列任何受控物质
L. 第4 条第2 之三款
在议定书第4 条第2 之二款后面,加下面一款:2 之三. 自本款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内,每一缔约方应禁止将附件C 第二类所列任何受控物质出口到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国家
M. 第4 条第3 之三款
在议定书第4 条第3 之二款后面,加下面一款:3 之三. 自本款生效之日起三年之内,缔约方应按照公约第10 条内的程序,在一附件中详列含有附件C 第二类受控物质的产品清单未曾按上述程序对该附件提出异议的缔约方应在附件生效后一年内禁止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国家进口这些产品
N. 第4 条第4 之三款
在议定书第4 条第4 之二款后面加下面一款:4 之三. 自本款生效之日起五年内,各缔约方应确定禁止或限制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国家进口以附件C 第二类受控物质制造但并不含有该物质的产品的可行性如果确定可行,缔约国应按照公约第10 条的程序在一附件中列出此种产品的清单未曾按上述程序对该附件提出异议的缔约方应在附件生效一年内,禁止或限制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进口此种产品
O. 第4 条第5 6 7 款
在议定书第4 条第5 6 7 款中受控物质应以下文替代:附件A 和B 及附件C 第二类所列受控物质
P. 第4 条第8 款
在议定书第4 条第8 款内把第1,1 之二2 3 3 之二4 和4 之二各款改为本条第1 至第4 之三款在进口之后加和出口并删除或对该国作第2 和第2 之二两款所指的出口;在第2A 至2E 条之后加,第2G条
Q. 第4 条第10 款
在议定书第4 条第9 款后增添下一款:
10. 各缔约方应在1996 年1 月1 日以前审议是否对本议定书作出修正,以便将本条的措施扩大适用于与非议定书缔约方的国家就附件C 第一类和附件E 所列受控物质的贸易
R. 第5 条第1 款
议定书第5 条第1 款的末尾,应增添下文:但须任何对1990 年6 月29 日伦敦缔约方第二次会议通过的调整或修正作出的进一步修正只在本条第8 款规定的审查进行之后才对按照本款行事的缔约方适用,并且这些修正必须依据该审查的结果
S. 第5 条第1 之二款
在议定书第5 条第1 款之后增加如下一款:1 之二. 缔约方应考虑到本条第8 款所提及的审查根据第6 条所作的评估和其他任何有关的资料,在1996 年1 月1 日前按第2 条第9 款规定的程序,决定:
(a) 就第2F条的第1 至6 款而言,对按本条第1 款行事的缔约方在附件C第一类受控物质的消费方面应适用什么基准年最初数量控制时间表和淘汰日期;
(b) 就第2G条而言,对按本条第1 款行事的缔约方,在附件C 第二类受控物质的生产和消费方面适用那一个淘汰日期; 和
(c) 就第2H 而言,对按本条第1 款行事的缔约方,在附件E 受控物质的消费和生产方面应适用什么基准年最初数量和控制时间表
T. 第5 条第4 款
议定书第5 条第4 款中第2A 至2E 条应改为:第2A至2H条
U. 第5 条第5 款议定书第5 条第5 款中在第2A至2E 条所规定控制措施后应增加:和按照本条1 之二款决定的载于2F至2H 条中的任何控制措施
V. 第5 条第6 款议定书第5 条第6 款中在第2A至2E 条规定的任何或全部义务后应增加:或按照本条第1 之二款决定的载于第2F至2H 条中的任何或全部义务
W. 第6 条议定书第6 条内:第2A至2E 条规定的控制措施及附件C 第一类所列过渡性物质的生产
进口和出口情况应改为:第2A至2H 条规定的控制措施
X. 第7 条第2 3 款议定书第7 条第2 3 款应由下文代替:2. 每一缔约方应在议定书所载关于附件B C 和E 物质的规定对该缔约方各自生产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秘书处提供有关下列附件中每一种受控物质的生产进口和出口统计数据
- 附件B 和C(1989 年数据)
- 附件E(1991 年数据)
3. 每一缔约方应在关于附件A B C 和E 所列物质的规定对该国各自生效的那一年及以后每一年向秘书处提供附件A B C 和E 内所列每一种受控物质的年产量 (根据第1 条第5 款的定义) 统计数据,并为每一种物质分别提供下列数据:
- 用于原料的数量,
- 用缔约方会议核准的技术销毁的数量,和
- 同缔约方和非缔约方各自进口和出口的数量,
数据应在数据有关年度结束后九个月内提出
Y. 第7 条第3 之二款
在议定书第7 条第3 款之后加入以下一款:3 之二. 每一缔约方应向秘书处提供关于其经过再循环的附件A 第二类和附件C 第一类所列每一种受控物质的每年进口和出口数量的单独统计数据
Z. 第7 条第4 款
在议定书第7 条第4 款内第1 2 和3 款应改为第1 2 3 和3 之二款AA. 第9 条第1(a)款删去议定书第9 条第1(a)款内的和过渡性物质BB. 第10 条第1 款在议定书第10 条第1 款第一句的控制措施等字之后应增加:以及依据第5 条第1 之二款决定的第2F 至第2H 条的任何控制措施CC. 第11 条第4(g)款议定书第11 条第4(g)款内应删除关于过渡性物质的控制措施和情况DD. 第17 条议定书第17 条内,第2A至2E条应改为第2A至2H条EE. 附 件1. 附件C议定书附件C 应以下列附件取代;
* 在列出消耗臭氧潜能值的幅度时为议定书的目的应使用该幅度的最高值作为单一数值列出的消耗臭氧潜能值是根据实验室的测量计算得出的作为幅度列出的潜能值是根据估算得出的因此较不确定幅度值涉及一个同质异构团的潜能值其最高值具有最大消耗臭氧潜能值的异构体的消耗臭氧潜能值估计数最低值是具有最少消耗臭氧潜能值的异构体的潜能值估计数
** 指明最可能大规模生产的物质并为议定书的目的列出其消耗臭氧潜能值
2. 附件E
应将以下附件增入议定书内:
第2 条: 与1990 年修正的关系
任何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都不得对本修正交存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除非该国或该组织已经或同时对1990 年6 月29 日伦敦缔约方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修正交存此种文书
第3 条: 生效
1. 本修正应于1994 年1 月1 日生效,但届时必须已有成为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的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交存至少二十份批准接受或核准修正的文书如果这项条件在该日尚未满足,则本修正应于这项条件满足之日以后第九十天生效
2. 为第1 款的目的,一个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交存的任何此种文书不应被视为该组织的成员国交存的文书以外的附加文书
3. 在本修正按第1 款规定生效后,本修正应于任何其他议定书缔约方交存其批准接受或核准文书之日以后第九十天对其生效
《蒙特利尔议定书》蒙特利尔修正(1997 年)
第1 条: 修正
A. 第4 条,第1 之四款
应将下列一款插入议定书第4 条第1 之三款之后:1 之四. 自本款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内,每一缔约方应禁止从任何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国家进口附件E 中所列受控物质
B. 第4 条, 第2 之四款应将下列一款插入议定书第4 条第2 之三款之后:2 之四. 自本款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后,每一缔约方应禁止向任何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国家出口附件E 中所列受控物质
C. 第4 条, 第5 6 和7 款将议定书第4 条第5 6 和7 款中的下列用语:及附件C 第二类改成:附件C 第二类和附件E
D. 第4 条,第8 款应将议定书第4 条第8 款中的下列用语:第2G条改成:第2G和第2H 条
E. 第4A条: 对与缔约方贸易的控制应将下列一条作为第4A条增列入议定书之中:
1. 如若一缔约方尽管已为履行议定书为之规定的各项义务而采取了所有切实的步骤,但仍未能于适用于该缔约方的某一受控物质逐步停用日期之后停止为其国内消费目的而不是经各缔约方商定属于必要用途的目的生产该物质,则它便应禁止出口经使用过再循环和再生的这一物质,但用于销毁目的的此类物质除外
2. 本条第1 款应在不影响到公约第11 条的适用和议定书第8 条所规定的不遵守情事程序的条件下予以适用
F. 第4B 条: 许可证制度应将下列一条作为第4B 条增列入议定书之中:
1. 每一缔约方应于2000 年1 月1 日或在本条对其正式生效后三个月之内,以其中较迟者为准,建立和实施对新的使用过再循环和再生的附件A B C 和E 所列管制物质的进出口发放许可证的制度
2. 尽管有本条第1 款的规定,但任何按照第5 条第1 款行事的缔约方如若决定它不能建立并实施对附件C 和E 中所列管制物质的进出口发放许可证的制度,则该缔约方可以分别在2005 年1 月1 日和2002 年1 月1 日之前暂缓采取这些行动
3. 每一缔约方应于实行这一许可证制度之后三个月之内,向秘书处汇报有关建立和实施这一制度的情况
4. 秘书处应定期编制并向所有缔约方分发已向它汇报了其许可证制度运作情况的缔约方的名单,并将此资料转交履行委员会审议并向各缔约方提出适当的建议
第2 条: 与1992 年修正之间的关系
任何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如若未能于先前或在此同时交存对1992 年11 月25 日在哥本哈根举行的缔约方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修正的批准接受核可或加入文书,便不得交存对本修正的批准接受核可或加入文书
第3 条: 生效
1. 本修正应于1999 年1 月1 日起生效,但届时必须至少有20 份由已是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的缔约方的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交存的批准接受或核准本修正的文书如若届时这一条件未得到满足,则本修正便应于这一条件得到满足之后的第九十天起开始生效
2. 为了第1 款的目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交存的任何此类文书,应不计为此种组织的成员国交存的文书之外另加的文书
3. 于本修正生效之后,按照第1 款的规定,它将于任何国家或经济一体化组织交存批准接受核可或加入文书之日以后的第九十天对之生效
《蒙特利尔议定书》北京修正(1999 年)
第1 条: 修正
A. 第2 条第5 款在议定书第2 条第5 款中以:第2A条至第2F条取代:第2A条至第2E 条
B. 第2 条第8 款a 项和第11 款在议定书第2 条第8 款a 项和第11 款中以:第2A条至第2I 条取代:第2A条至第2H 条
C. 第2F条第8 款在议定书第2F条第7 款之后增列以下一款:生产一种或一种以上此类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04 年1 月1 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内,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C 第一类受控物质的生产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以下两个总数的平均数:
(a) 1989 年附件C 第一类受控物质的消费计算数量及1989 年附件A 第一类受控物质消费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二点八的总合;和
(B) 1989 年附件C 第一类受控物质的生产计算数量及1989 年附件A 第一类受控物质生产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二点八的总合然而,为了满足按第5 条第1 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一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上文规定的附件C 第一类受控物质生产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五
D. 第2I 条:应在议定书第2H 条之后插入如下一条:第2I 条: 溴氯甲烷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02 年1 月1 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内,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C 第三类受控物质的生产和消费计算数量不超过零除非缔约方决定允许为满足其商定为必要的用途所必需的生产或消费数量, 否则均应实施本条款
E. 第3 条在议定书第3 条中以:第2 条第2A至第2I 条取代:第2 条第2A至第2H 条
F. 第4 条第1 之五款和第1 之六款在议定书第4 条第1 之四款后增列以下两款:第1 之五. 截至2004 年1 月1 日每一缔约方应禁止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进口附件C 第一类受控物质第1 之六. 每一缔约方应在本款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内禁止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进口附件C 第三类受控物质
G. 第4 条第2 之五款和第2 之六款在议定书第4 条第2 之四款后增列以下两款:第2 之五. 截至2004 年1 月1 日每一缔约方应禁止向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出口附件C 第一类受控物质第2 之六. 每一缔约方应在本款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内禁止向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出口附件C 第三类受控物质
H. 第4 条第5 至7 款在议定书第4 条第5 至7 款中以:附件A B C 和E取代:附件A 和B 附件C 第二类和附件E
I.第4 条第8 款在议定书第4 条第8 款中以:第2A至第2I 条取代:第2A至第2E 第2G和2H 条
J. 第5 条第4 款在议定书第5 条第4 款中以:第2A至第2I 条取代:第2A至第2H 条
K. 第5 条第5 和6 款在议定书第5 条第5 和6 款中以:第2A至第2E 条及第2I 条取代:第2A至第2E 条
L. 第5 条第8 之三款a 项第5 条第8 之三款a 项末尾处添加以下一句:截至2016 年1 月1 日按本条第1 款行事的每一缔约方都应遵守第2F条第8 款规定的控制措施,并作为遵守这些控制措施的基础,应使用2015 年生产和消费计算数量的平均数;
M. 第6 条在议定书第6 条中以:第2A至第2I 条取代:第2A至第2H 条
N. 第7 条第2 款在议定书第7 条第2 款中以:附件B 以及附件C 第一类和第二类取代:附件B 和C
O. 第7 条第3 款在议定书第7 条第3 款第一句之后添加以下一句:每一缔约方应向秘书处提供有关用于检疫和装运前用途的附件E 受控物质的数量的年度统计数据
P. 第10 条在议定书第10 条第1 款中以:第2A至2E 条及第2I 条取代:第2A至2E 条
Q. 第17 条在议定书第17 条中以:第2A至第2I 条取代:第2A至2H 条
R. 附件C在议定书附件C 中增列以下一类物质:类别 物质 导构体数目 消耗臭氧潜能值第三类CH2BrCl 溴氯甲烷 1 0.12
第2 条: 与1997 年修正之间的关系
任何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如若未能于先前或在此同时交存对1997 年9 月17 日在蒙特利尔举行的缔约方第九次会议所通过的修正的批准接受或核准或加入文书,便不得交存对本项修正的批准接受或核准或加入文书
第3 条: 生效
1. 本项修正应于2001 年1 月1 日生效,但届时必须至少有二十份由已是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的缔约方的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交存的批准接受或核准本项修正的文书如若届时这一条件未得到满足,则本项修正便应于这一条件得
到满足之后的第九十天起开始生效
2. 为了第1 款的目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交存的任何此类文书,应不计为此种组织的成员国交存的文书之外另加的文书
3. 于本项修正生效之后,按照第1 款的规定,它将于任何国家或经济一体化组织交存批准接受核可或加入文书之日以后的第九十天对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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