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2019年3月11日,为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有关要求,生态环境部在内的十一部委发布联合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9年第10号),宣布自2019年3月26日起,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PFOS)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F)只能用于闭环系统的金属电镀(硬金属电镀)等7种可接受用途。为推动PFOS类物质的削减与淘汰工作,我中心与世界银行共同执行的全球环境基金“中国PFOS优先行业削减与淘汰项目”将在全国范围内筛选2家涉镀铬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开展含PFOS污水处理升级改造示范工作。相关征集信息和要求如下:
一、主要工作内容
根据项目的要求,选择有资质的园区开展含PFOS污水处理系统升级改造示范工作。具体内容为:(1)升级园区污水处理厂,去除镀铬废水中含有的全氟/多氟化合物(PFCs);(2)示范并正常运行该污水处理系统至少半年,且处理含PFOS废水不少于36万吨;(3)按照世界银行和项目管理框架要求,定期提交财务和技术报告,配合项目完成监测与评估工作。具体内容和要求详见示范活动工作大纲(附件1)。
二、资质和要求
本次筛选针对全国电镀园区/污水处理厂,意向单位需对照示范活动筛选标准要求(附件2),结合自身情况申报示范活动。
三、时间和资金安排
项目执行期不超过一年。本示范活动总预算300万美元,拟支持2家示范单位。有意向的单位需按照自身需求客观、合理地申报预算并以我中心授标金额为准。示范单位配套资金(现金和实物)与申请赠款比例不低于8:1。
四、其他事项
符合以上条件要求并有意向参与本项目示范活动的示范单位,请在本函发布之日起14天内,提交申报意向函(含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
(1)示范单位基本情况;
(2)关于本函“资质和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3)示范活动实施方案。
请有意向的示范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上述文件通过邮寄或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至如下联系人。我中心将在收到上述材料后组织开展对意向单位的调研、评估和筛选工作,最终选定示范单位不超过2家。
联系人及电话:陈文静 010-82268989
张 扬 010-82268258
传真:010-82200527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后英房胡同5号813室
邮编:100035
Email: chen.wenjing@fecomee.org.cn
附件:1. 示范活动工作大纲
2. 示范单位筛选标准
3. 意向函模板
4. 评审表
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
2022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