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九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关于附件A、附件B和附件C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按照有关规定,《修正案》将自2014年3月26日对我国生效。2014年3月25日,原环保部等十二个部委联合发布公告(公告2014年第21号),禁止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PFOS)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F)除特定豁免和可接受用途外的一切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其中PFOS在电镀行业(除闭环系统所使用外)的使用将于2019年3月25日豁免权到期。2019年3月4日,生态环境部等十一个部委联合发布公告(公告2019年第10号),自2019年3月26日起,禁止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除可接受用途外的一切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其中PFOS在电镀行业只能用于闭环系统的金属电镀(硬金属电镀)。
为推动PFOS类物质的削减与淘汰工作,落实公告要求,我中心与世界银行共同开发执行的全球环境基金“中国PFOS优先行业削减与淘汰项目”在电镀行业设计了镀铬企业闭路循环系统改造示范活动。PFOS项目组已于全国范围内征集筛选了符合资质要求的电镀企业开展闭路循环系统改造类示范,为了客观评估企业示范成效和赠款资金使用情况,系统梳理出可推广的经验,我中心拟聘请具有相应资质及经验的机构,开展电镀行业镀铬生产线闭路循环改造示范企业第三方监督管理及成效评估咨询服务工作。
(具体工作内容及产出详见附件工作大纲)。
本项目实施时间预计2021年11月-2022年11月(以实际合同签署时间为准),预计项目承担单位为本项目投入时间约15人月。
中心现邀请符合资质的单位提交意向书。有兴趣的单位须按如下资质要求提供逐一说明和一一对应的资料证明其具备项目要求的资质以及完成项目工作的相关经验。资质评定的标准如下:
单位资质:
(1)实验室具备省级以上或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中国计量认证(CMA)资质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CNAS)资质,检测能力附表应至少包括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2)具备示范工程实施效果评估、技术评估类项目经验,尤其是参与过环境技术验证(ETV)相关项目经验的优先;
(3)具备项目财务审计或者企业年度审计的经验;
(4)参与过国际履约项目优先。
关于世界银行涉及利益冲突的政策,可参考《世界银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借款人选择和聘请咨询顾问指南》(即《咨询顾问指南》2014年7月版)第1.9条的规定。
为提高投标人资质水平,有兴趣的单位可与其他单位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本项目承担单位将根据咨询顾问指南规定的“基于咨询顾问资历的选择”(CQS)方法评选确定。
如有其他疑问,详情请登录网站: http://www.mepfeco.org.cn/dtxx/cgzb/或于每周一至周五09:00- 17:00与以下人员联系咨询:
联系人:陈文静、郑哲
电话:010-82268989、010-82268584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后英房胡同5号环境国际公约履约大楼813室
邮编:100035
电子邮件: chen.wenjing@fecomee.org.cn
zheng.zhe@fecomee.org.cn
凡符合以上条件并对该项目感兴趣的机构,请于2021年9月 27日下午17:00点之前以书面形式将包含机构资质和业绩文件的意向书传真、邮寄或发电子邮件至:
接收人: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 财务处 陈兰
接收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后英房胡同5号环境国际公约履约大楼715室
联系电话:010-82268993
接收传真:010-82200517
接收电子邮件: chen.lan@fecomee.org.cn
附件:工作大纲
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
2021年 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