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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环境基金“中国PFOS优先行业削减与淘汰项目”我国含PFOS/PFOSF废物高温焚烧处置技术评估咨询服务
来源:履约三处   时间:2021-01-04  

  为落实《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POPs公约)及有关修正案要求,推动我国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以及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的淘汰与替代工作,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与世界银行合作执行实施了“中国PFOS优先行业削减与淘汰项目”。项目将在选定的优先行业和企业以可持续的方式削减PFOS。

 

  根据公约关于含POPs产品库存和废物进行无害化管理和处置的要求,需要对含PFOS/PFOF的废弃库存和废物进行识别和环境无害化处置。我国含PFOS/PFOSF的废物主要包括:1、生产过程废物,PFOS/PFOSF生产合成、制剂生产过程产生含氟废液、污泥、废渣;2、废弃产品,含PFOS的消防表面活性剂、含PFOS的消防泡沫灭火剂,铬雾抑制剂和采油助剂,氟虫胺;3、含氟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污泥、电镀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污泥等。根据调查,特别在我国电镀镀铬企业中,仍然留存有一定数量的含PFOS的铬雾抑制剂,亟待无害化处置。

 

  目前,巴塞尔公约和斯德哥尔摩公约关于PFOS废物的销毁处置方式为危险废物高温焚烧。我国大部分地级市已建立起包括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在内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某些氟化工企业也建立了服务自身生产过程废物处置的焚烧设施。然而,我国尚未按照公约要求,对高温焚烧含PFOS废物处置进行系统评估,进而确定处置过程PFOS的成分分解去除率,处置过程的环境污染物排放情况,明确高温焚烧过程的预处理和焚烧工艺参数要求。

 

  为推动PFOS的可持续淘汰和环境无害化处置,项目拟聘请一家符合资质的机构通过开展技术试验和评估,探索含PFOS/PFOSF废物高温焚烧处置过程中的技术要求、处置效果和污染物环境排放情况,为推动我国相关处置技术标准建立提供借鉴和参考。(具体工作内容及产出详见附件工作大纲)。

 

  本项目实施时间预计2021年1月-2021年12月(以实际合同签署时间为准),预计项目承担单位为本项目投入时间约15个月。  

 

  中心现邀请符合资质的单位提交意向书。有兴趣的单位须按如下资质要求提供逐一说明和一一对应的资料证明其具备项目要求的资质以及完成项目工作的相关经验。资质评定的标准如下:

  单位资质:

  (1)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主流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焚烧设施应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相关文件保持一致且正常运行,应配有污染治理设施并提供近2年环境监测记录);

  (2)至少5年危险废物管理、处置技术评估经验;

  (3)具有POPs或化学品废物焚烧处理处置经验者优先。

 

  关于世界银行涉及利益冲突的政策,可参考《世界银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借款人选择和聘请咨询顾问指南》(即《咨询顾问指南》2014年7月版)第1.9条的规定。

 

  为提高投标人资质水平,有兴趣的单位可与其他单位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本项目承担单位将根据咨询顾问指南规定的“基于咨询顾问资历的选择”(CQS)方法评选确定。

  如有其他疑问,详情请登录网站: http://www.mepfeco.org.cn/dtxx/cgzb/或于每周一至周五09:00- 17:00与以下人员联系咨询:

  联系人:陈文静、郑哲

  电话:010-82268989、010-82268584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后英房胡同5号环境国际公约履约大楼813室

  邮编:100035

  电子邮件: chen.wenjing@fecomee.org.cn

  zheng.zhe@fecomee.org.cn

 

  凡符合以上条件并对该项目感兴趣的机构,请于2021年1月19日下午17:00点之前以书面形式将包含机构资质和业绩文件的意向书传真、邮寄或发电子邮件至:

  接收人: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 财务处 陈兰

  接收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后英房胡同5号环境国际公约履约大楼715室

  联系电话:010-82268993

  接收传真:010-82200517

  接收电子邮件: chen.lan@fecomee.org.cn

 

  附件:工作大纲

 

 

  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

  2021年 1月4日

  工作大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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