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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 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问责与申诉机制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颁布日期】
  【内容分类】 【实施日期】
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问责与申诉机制
  一、适用范围


  为加强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以下简称“对外合作中心”)执行和实施的全球环境基金(GEF)项目的风险管理,监督对外合作中心及其支持的GEF项目实施机构(以下称“第三方项目实施机构”)在GEF项目全周期中遵守GEF及对外合作中心的环境与社会保障标准以及其他项目政策和规范(以下简称“保障标准及政策规范”),规范对外合作中心GEF项目问责和申诉的有关活动,制定本机制。


  对外合作中心处理其执行或实施的GEF项目的申诉和问责事宜时均适用本机制。申诉人可以是受到对外合作中心执行或实施的GEF项目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以及对项目影响感兴趣的任何单位或个人;被申诉人可以是对外合作中心及其工作人员、第三方项目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申诉事项可以是因被申诉人不遵守GEF及对外合作中心的保障标准及政策规范而对申诉人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造成的任何不利影响。


  对外合作中心和第三方项目实施机构有责任遵守保障标准及政策规范,为申诉人提供申诉途径、对申诉问题进行积极反馈,并对存在问题采取恰当的补救措施。


  二、基本原则


  遵循公平公正、及时有效、便于实施、程序透明的原则,采取保密措施,保证申诉评估公正、处理过程透明,确保申诉处理的客观和独立。


  保证广泛参与性,本机制力求使最大范围的公众知悉并可获得申诉途径,从而促使第三方项目实施机构和对外合作中心工作人员关注申诉事宜及受影响群体的意见。


  对外合作中心将配备合格人员和资源,确保足够的途径和效力对申诉事宜进行调查和处理。对外合作中心受理申诉的人员应当接受法律、政策和有关申诉处理能力的培训。


  三、申诉程序


  当第三方项目实施机构或对外合作中心在项目实施或执行过程中违反了保障标准及政策规范,对环境或群体产生直接或间接损害,相关组织或个人可通过本机制进行申诉,程序包括申诉接收、分类、调查评估和补救、实施与监督等环节。


  1.申诉接收


  申诉接收办法首先需要确保第三方项目实施机构通过其网站或其他媒体将项目的有关信息向公众公布,主要包括:项目授予方信息、执行方信息、目的、利益相关方信息、工作内容、进度安排、预期结果和采取的保障措施,以及接收对项目实施申诉的途径。所公布信息中应明示将根据申诉人的要求对申诉人信息保密。对外合作中心同时在其网站公布接收申诉的途径。


  对外合作中心申诉接收途径包括:


  a.电 话:86-10-82268825

  b.电子邮箱: complaints@mepfeco.org.cn

  c.通过对外合作中心设立的意见箱投递申诉材料,对外合作中心申诉联络人将定期检查意见箱

  d.邮件接收地址: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纪律检查办公室,北京市西城区后英房胡同5号, 邮编 100035


  对外合作中心指定专门的申诉联络人接收申诉事宜,收集申诉材料,进行登记、分类、报送相关部门进行后续处理。


  申诉人应提供以下信息:


  (1)申诉人及其代表的姓名(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如果申诉是通过代表提交的,则应说明所代表的受影响人群的身份,并提供授权代表他们的证据;

  (3)申诉人是否选择身份保密;

  (4)简要介绍所申诉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和地点等;

  (5)项目已经给申诉人造成或可能造成的直接的实质性损害的说明。


  申诉人通过电话或者当面口头申诉的,接受申诉的人员应当做好记录。


  对外合作中心鼓励申诉人同时提供下列信息:


  (1)项目的设计、执行或实施过程中未遵守保障标准及政策规范的行为所造成或可能造成直接的实质性损害及其原因;

  (2)项目的设计、执行或实施过程中未遵守的保障标准及政策规范的情况;

  (3)申诉人已经通过其他机制寻求解决问题的情况,以及这些努力的结果;

  (4)受项目影响人群期望通过问责与申诉机制获得的结果或补救措施;

  (5)附有证明文件的其他相关事项或事实。


  2. 申诉分类


  对外合作中心申诉联络人负责收集申诉材料,进行登记、分类和移交其他部门后续处理。


  根据对外合作中心在受申诉项目中的地位将申诉事宜分为两类:


  第一类申诉 对外合作中心作为GEF项目执行机构

  第二类申诉 对外合作中心作为GEF项目实施机构


  2.1 第一类申诉


  根据第一类申诉内容,进一步分为如下两类:


  保障类,主要指违反GEF和对外合作中心的保障标准及政策规范的申诉事宜;


  道德准则类,主要指对外合作中心工作人员或第三方项目实施机构工作人员在执行或实施GEF项目过程中违反对外合作中心道德准则要求以及法律法规的申诉事宜。


  保障类申诉由对外合作中心保障协调员在保障工作组配合下处理。道德准则类申诉由对外合作中心GEF项目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


  2.2 第二类申诉


  第二类申诉由实施被申诉项目的对外合作中心业务部门负责人负责处理。


  3.申诉调查和补救措施


  3.1 第一类申诉


  申诉处理移交至保障协调员后,保障协调员基于初步分析,判断申诉的合格性,将结果反馈给申诉人和对外合作中心项目执行团队及第三方实施机构。对于合格申诉,启动正式的申诉调查程序。


  在整个申诉审查过程中,保障协调员及其工作组应咨询所有利益相关方,包括申诉人、项目执行和项目实施人员,确保各方均有机会阐明自己的观点。审查可包括案卷调查、会议、讨论及实地考察。


  调查完毕,保障协调员起草调查报告,该报告除了包括对申诉事宜的详细调查内容外,还应包括补救措施和预期结果。补救措施可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立即停止造成损害的全部项目活动;

  (2)与受影响人群协商,补偿项目造成的损失,保证补偿标准符合对外合作中心环境及社会保障标准的要求;

  (3)重新进行项目替代方案分析,调整项目设计和实施方案;

  (4)必要时,考虑中止项目,并对已造成的不良环境及社会影响进行修复。


  在制定补救措施时,保障协调员将征询申诉人及项目执行和实施人员的建议,并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补救措施报告。对外合作中心GEF项目执行办公室负责人对报告内容进行审核后,报送对外合作中心分管主任审批,由分管主任视情决定是否需报送对外合作中心GEF项目指导委员会审批。补救措施报告获得批准后,相关机构和人员根据报告结论负责落实。


  3.2 第二类申诉


  申诉处理移交至对外合作中心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后,该负责人对申诉进行初步分析,判断申诉的合格性,将结果反馈给申诉人和项目实施团队。对于合格申诉,由业务部门负责人指定调查组启动正式的申诉调查程序(必要时可寻求外部保障专家支持)。


  在整个申诉审查过程中,调查组应咨询所有利益相关方,包括申诉人、项目管理和实施人员,确保各方均有机会阐明自己的观点。审查可包括案卷调查、会议、讨论及实地考察。


  调查完毕,调查组负责起草调查报告,该报告除了包括受申诉事宜的详细调查内容外,还应包括补救措施和预期结果。补救措施可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立即停止造成损害的全部项目活动;

  (2)与受影响人群协商,补偿项目造成的损失,保证补偿标准符合对外合作中心环境及社会保障标准的要求;

  (3)重新进行项目替代方案分析,调整项目设计和实施方案;

  (4)必要时,考虑中止项目,并对已造成的不良环境及社会影响进行修复。


  在制定补救措施时,调查组将征询申诉人及项目管理和实施人员的建议,并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补救措施报告。项目实施业务部门负责人对报告内容进行审核后,报送对外合作中心分管主任审批,由分管主任视情决定是否需报送对外合作中心主任会议审批。补救措施报告获得批准后,相关部门和人员根据报告结论负责落实。


  4. 实施和监督


  4.1 第一类申诉


  对外合作中心保障协调员负责评估相关方是否落实补救措施和是否取得预期效果。


  4.2 第二类申诉


  项目实施业务部门负责人负责评估相关方是否落实补救措施和是否取得预期效果。


  对外合作中心申诉联络员负责记录申诉处理全过程并做好相关文件档案的收集和管理,包括:申诉的接收、处理过程、申诉事宜处理负责人的联系信息、处理申诉需要的估计时间、实际时间、采取的补救行动、申诉处理过程中公开的信息等。


  四、问责机制


  对外合作中心在项目监测过程中发现的对外合作中心工作人员或第三方项目实施机构违反保障标准及政策规范事项,参照申诉处理流程进行处理。


  五、信息公开


  在非匿名申诉情况下,相关申诉的调查评估和处理结果等后续信息须向申诉人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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