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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 关于禁止使用氯氟烃(CFCs)物质作为发泡剂的公告 【颁布单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文文号】 2007年第45号 【颁布日期】 2007年12月20日
  【内容分类】 【实施日期】
关于禁止使用氯氟烃(CFCs)物质作为发泡剂的公告
2007年第45号

    为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保护环境,根据《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修订稿),以及中国政府与联合国多边基金执委会签署的《中国泡沫行业CFC-11整体淘汰协议》、《中国氯氟烃、四氯化碳、哈龙加速淘汰计划》的有关规定,现就以氯氟烃(CFCs)物质作为发泡剂的淘汰工作公告如下:


一、自200811日起,任何企业不得在产品生产和施工过程中使用氯氟烃(CFCs)物质作为发泡剂。


其中,家用电器产品的生产,按照《关于禁止生产、销售、进出口以氯氟烃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的公告》(环函[2007]200号)的有关规定,200771日起,禁止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氯氟烃(CFCs)物质作为发泡剂。


二、本公告所指氯氟烃(CFCs)包括三氯氟甲烷(CFC-11)和二氯二氟甲烷(CFC-12)。


三、在生产和施工过程中涉及发泡剂的产品主要包括:建筑隔热材料、管道保温材料、电器隔热材料、冷冻冷藏柜、橱柜、太阳能隔热容器、海绵、汽车配件、聚苯乙烯和聚乙烯挤出发泡板材片材等。


四、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督促和协助企业切实做好泡沫制品生产和施工过程中氯氟烃(CFCs)的淘汰工作。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企业,由地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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