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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序言
   本议定书各缔约方,作为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的缔约方,铭记着它们根据该公约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 使其免受足以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的人类活动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认识到全世界某些物质的排放会大大消耗和以其他方式改变臭氧层, 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可能带来不利影响,念及这些物质的排放对气候的可能影响,意识到为保护臭氧层不致耗损所采取的措施应依据有关的科学知识, 并顾到技术和经济考虑,决心采取公平地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全球排放总量的预防措施,以保护臭氧层,而最终目的则是根据科学知识的发展,顾到技术和经济考虑,来彻底清除此种排放,承认必须为发展中国家对这些物质的需要而作出特别规定注意到国家和区域两级上已经采取的控制某些氟氯化碳排放的预防措施,考虑到必须在控制和削减消耗臭氧层的物质排放的科学和技术的研究和发展方面促进国际合作的重要性,特别要铭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
兹议定条款如下:
 

   第1条: 定义
   为本议定书的目的:
   1. 公约是指1985 年3 月22 日通过的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2. 缔约方,除非案文中另有说明,是指本议定书的缔约方
   3. 秘书处是指公约秘书处
   4. 受控物质是指本议定书附件A 清单内所列的一项物质不论它是单独存在或是存在于一项混合物之中 但它不包括存在于一个用来运输或贮存清单内所物质的容器以外的一项制成品之内的任何此种物质或混合物
   5. 生产量是指受控物质的生产量减去用各缔约方核准的技术所销毁的数量数量之后所得的数量
   6. 消费量是指受控物质的生产量加上进口量减去出口量之后所得的数量
   7. 生产进口出口及消费的计算数量是指依照第3 条确定的数量
   8. 工业合理化是指为了达成经济效益或应付由于工厂关闭而预期的供应短缺而由一个缔约方将其生产的计算数量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另一缔约方


   第2条: 控制措施

   1.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本议定书生效后第七个月第一天起的12 个月内及其后12 个月内其附件A 第一类受控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1986 年消费的计算数量在这个时期结束时生产一种或数种第一类受控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过这种数量可容许超过1986 年数量至多百分之十容许此种增加只是为了满足按照第5 条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及为了缔约方之间工业合理化的目的
   2.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本议定书生效后第三十七个月第一天起的12 个月内及其后12个月内其附件A 第二类受控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1986 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生产一种或数种第一类受控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其1986 年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过这种数量可容许超过1986 年数量至多百分之十容许此种增加只是为了满足按照第5 条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及为了缔约方之间工业合理化的目的执行这些措施的体制将由缔约方在第一次科学审查之后举行的第一次缔约方会议上决定
   3.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从1993 年7 月1 日至1994 年6 月30 日期间及其后12 个月其附件A 第一类受控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 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八十生产一种或数种第一类受控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从该同一日起确保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其1986 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八十可是为了满足按照第5 条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及为了缔约方之间工业合理化的目的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比它1986 年生产的计算数量多至百分之十
   4.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从1998 年7 月1 日至1999 年6 月30 日期间及其后12 个月其附件A 第一类受控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 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五十生产一种或数种第一类受控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从该同一日起确保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其1986 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八十可是为了满足按照第5 条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及为了缔约方之间工业合理化的目的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比它1986 年生产的计算数量多至百分之十五本款应予实施除非在一次会议上经出席并参加投票且至少占缔约方这些物质消费的总共计算数量的三分之二的缔约方以三分之二多数票另外作出决定则另当别论这项决定将参照第6 条所指的评估来考虑并作出
   5. 任何缔约方,倘其附件A 第一类受控物质1986 年生产的计算数量低于25 千吨, 为了工业合理化的目的,得将其生产中超过第1 3 和4 款规定限额的部分转移给任一缔约方,或从任一缔约方接收此种生产,但这些缔约方生产总共的计算数量不得超过按照本条规定的生产限额 此种生产的任何转移应通知秘书处,通知时间不得迟于转移的日期
   6. 一个不是在第5 条下行事的任何缔约方, 如果拥有在1987 年9 月16 日以前已在建筑或已订约建筑的亦是国家立法于1987 年1 月1 日以前规定的生产附件A 所列受控物质的设施,可将此种设施的生产量加于其1986 年此种物质的数量,以便决定其1986 年的生产的计算数量,唯一条件是此种设施必须于1990 年12 月31 日以前建筑完成,其生产量亦不使该缔约方受控物质的年人均消费量超过0.5 公斤
   7. 根据第5 款的任何生产转移或根据第6 款的任何生产增加均应通知秘书处,通知时间不得迟于转移或增产日期
   8. (a) 作为公约第1(6)条内规定的一个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成员国的任何缔约方, 可以协议联合履行本条内规定的关于消费的义务, 不过它们联合总共消费的计算数量不得超过本条规定的数量
   (b) 参与任何此种协议的缔约方应于协议内规定的减少消费量日期以前向秘书处报告协议内容
   (c) 此种协议必须在该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及该组织的所有成员国都是本议定书的缔约方且已通知秘书处它们的执行方法的的情形之下方能生效
   9. (a) 根据依照第6 条作出的评估,缔约方可以决定是否:
   (i) 附件A 所载的消耗臭氧潜能值应予调整,如果是的话,应如何调整;及
   (ii) 受控物质的生产量和消费量应从1986 年的数量做进一步的调整和减少,如果是的话,此种调整的范围数量及时间;
   (b) 关于此种调整的提议应由秘书处于拟议通过该提议的缔约方会议至少六个月之前通知各缔约国
   (c) 在采取此种决定时, 各缔约方应尽可能以协商一致方式达成协议如果用尽了谋求协商一致的一切努力而仍未达成协议,则最后应由至少占缔约方受控物质消费总量中百分之五十的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以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此种决定;
   (d) 此种决定应对所有缔约方具有拘束力,并应立即由存放机构通知各缔约方除非决定中另有规定,此种决定应于存放机构发出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生效
   10. (a) 根据依照本议定书第6 条作出的评估,并依照公约第9 条规定的程序,各缔约方可以决定:
   (i) 是否有任何物质,如果有的话,哪些应增入本议定书任何附件,哪些应予删去;及
   (ii) 应适用于此种物质的控制措施的体制范围及时间;
   (b) 任何此种决定,如经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以三分之二多数票接受,应即生效11. 虽有本条的各项规定, 各缔约方得采取比本条所规定的更为严厉的措施

   第3条: 控制数量的计算为第2 条和第5 条的目的,每一缔约方应确定附件A 内每一类物质的下列计算数量:
   (a) 生产量,计算方法是:
   (i) 将每一种受控物质的每年生产量乘以附件A 内所载该物质的消耗臭氧潜能值;
   (ii) 就每一类物质,将乘积加在一起;
   (b) 进口量和出口量,计算方法与(a)项叙述的方法相同;
   (c) 消费量, 计算方法是将其按照以上(a)和(b)两项确定的生产的计算数量加上进口的计算数量, 再减去其出口的计算数量不过, 从1993 年1 月1 日起,在计算出口缔约方的消费量时,它向非缔约方的任何受控物质的出口量不应减去


   第4条: 对与缔约方贸易的控制
   1. 在本议定书生效后一年内,每一缔约方应禁止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进口受控物质
   2. 从1993 年1 月1 日起, 按照第5 条第1 款行事的任何缔约方都不得向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出口任何受控物质
   3. 在本议定书生效之日起三年内,各缔约方应依照公约第10 条内规定的程序,在一附件清单中详细列出含有受控物质的产品未曾依照该程序对附件提出反对的缔约方应在该附件生效后一年内禁止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进口此种产品
   4. 在本议定书生效后五年内, 缔约方应确定禁止或限制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国家进口使用受控物质生产的但是不含此种物质的产品一事是否可行如果确定可行,缔约方应依照公约第10 条内规定的程序,在一份附件清单中详细列明此种产品 未曾依照该程序提出反对的缔约方应在该附件生效后一年内,禁止或限制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进口此种产品
   5. 每一缔约方应设法阻止向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出口生产和使用受控物质的技术
   6. 每一缔约方不应为了向非议定书缔约方的国家出口可便利于促进生产受控物质的产品设备工厂或技术而提供新的津贴援助信贷担保或保险方案
   7. 第5 款和第6 款的规定不适用于可改进受控物质的密封回收再循环或销毁可促进发展替代物质或者以其他方式有助于减少受控物质排放的产品设备工厂或技术
   8. 虽有本条的规定, 一个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如经一次缔约方会议确定充分遵守第2 条和本条的规定并已按照第7 条提交所规定的数据则可以准许从该国作以上第1 3 及4 款所称的进口


   第5条: 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
   1. 任何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如果在本议定书对它生效之日或其后在本议定书生效后十年内任何时间它每年受控物质每年的消费的计算量低于平均每人0.3 公斤,得为满足其国内基本需要就第2 条第1 款至第4 款的履行而言可以比该几款内规定的时限延迟十年但此种缔约方每年消费的计算数量应不超过平均每人0.3 公斤任何此种缔约方应有权或者使用其1995 至1997 年时期每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平均数, 或者其每年消费的计算数量平均每人0.3 公斤,视何者较低为定,作为它遵行控制措施的基准
   2. 各缔约方承担义务, 协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取得环境上安全的替代物质和技术,并协助它们迅速利用此种替代办法
   3. 各缔约方承担义务, 通过双边或多边渠道便利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津贴援助信贷担保或保险方案,以利使用替代技术及代用产品


   第6 条:控制措施的评估和审查
   从1990 年起,其后至少每四年,各缔约方应根据可以取得的科学环境技术和经济资料, 对第2 条规定的控制措施进行评估在每次评估的至少一年以前,各缔约方应召开上述有关领域的合格专家组会议,并决定任何此种专家组的组成及任务规定 专家组应于举行会议后一年内,通过秘书处向各缔约方报告其结论


   第7条: 数据汇报
   1. 每一缔约方应在成为缔约方之后的三个月内,向秘书处提供关于其附件A 所列第一种受控物质的1986 年生产进口和出口的统计数据;在没有确实数据时,则提供此种数据的最佳估计数据
   2. 每一缔约方应向秘书处提供其成为缔约方的一年及其后每一年关于此种物质的生产(另行单独提出关于使用缔约方核准的技术所销毁的数量的数据) 出口和进口的数据它提供此种数据不应迟过此项数据有关年份终了后九个月


   第8条: 不遵守
   缔约方应在其第一次会议上审议并通过用来断定对本议定书条款的不遵守情形及关于如何对待被查明不遵守规定的缔约方的程序及体制机构


   第9条: 研究发展公众认识及资料交流

   1. 各缔约方应从事合作,在符合其国家法律规章和惯例的情况下,并特别顾及发展中国家的需要, 直接地或通过主管国际机构来促进下述各方面的研究发展及资料交流:
   (a) 改善受控物质的密封回收再循环或销毁或以其他方式减少它们的排放的最佳技术;
   (b) 受控物质含有此种物质的产品及以此种物质制造的产品的可能替代物;
   (c) 有关控制战略的费用与惠益
   2. 各缔约方应个别地 联合地或通过主管国际机构从事合作,就受控物质和其他消耗臭氧物质的排放对环境的影响促进公众警觉
   3. 在本议定书生效后两年内,及以后每两年,每一缔约方应向秘书处递交一份其依据本条规定进行的活动简报


   第10条: 技术援助
   1. 各缔约方应从事合作, 特别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在公约第4 条规定的范围内促进技术援助,以便利参与和执行本议定书
   2. 本议定书的任一缔约方或签署国, 为执行或参加本议定书的目的而需要技术援助时,均可向秘书处提出请求
   3. 缔约方应在其第一次会议上开始审议履行以上第9 条和本条第1 款和第2 款中所订义务的方法, 包括制定工作计划此种工作计划应特别注意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和情况应鼓励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国家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参与此种工作计划内规定的各项活动


   第11条: 缔约方会议
   1. 缔约方应定期召开会议秘书处至迟应在本议定书生效后一年内召开第一次缔约方会议,如在这个期间适逢召开公约缔约方会议,则与其同时举行
   2. 其后的缔约方常会,除非缔约方另有决定,应与公约缔约方会议同时举行缔约方的非常会议, 应在一次缔约方会议认为必要的其他时间举行,或者应任何一个缔约方的书面请求举行, 但须在秘书处将该项请求转送各缔约方后六个月内至少获三分之一缔约方支持该项请求
   3. 缔约方应在其第一次会议上:
   (a) 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其会议的议事规则;
   (b) 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财务条例;
   (c) 设置第6 条规定的专家组并确定其任务规定;
   (d) 审议并通过第8 条所规定的程序及体制机构;
   (e) 开始依据第10 条第3 款制定工作计划
   4. 缔约方会议的职责是:
   (a) 审查本议定书的执行情况;
   (b) 决定第2 条第9 款所指的调整或减少;
   (c) 按照第2 条第10 款决定应否对任何附件物质清单作出任何添加 增入或删除并决定有关的控制措施;
   (d) 必要时为第7 条和第9 条第3 款所规定的资料汇报制定准则或程序;
   (e) 审查按照第10 条第2 款提出的技术援助请求;
   (f) 审查秘书处依据第12 条(c)项规定编制的报告;
   (g) 按照第6 条,评估第2 条所规定的控制措施
   (h) 视需要审议并通过对本议定书的修正
   (i) 审议并通过用于执行本议定书的预算;
   (j) 审议并采取为实现本议定书宗旨所需的任何其他行动
   5. 联合国及其各专门机构和国际原子能机构, 以及任何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国家, 均可以观察员身分出席缔约方会议 任何组织或机构,无论是国家或国际性质政府或非政府性质,只要在与保护臭氧层有关领域具有资格,并向秘书处声明愿意以观察员身分出席缔约方会议,则除非有至少三分之一的出席缔约方表示反对,都可被接纳参加观察员的接纳与参加应遵照缔约方通过的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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