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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臭氧公约与议定书介绍

一、维也纳公约

19764月,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理事会第一次讨论了臭氧层破坏问题,并决定召开一次评价整个臭氧层的国际会议。在UNEP和世界气象组织(WMO)设立臭氧层协调委员会(CCOL)定期评估臭氧层破坏后,这个会议于19973月在美国华盛顿召开,32个国家的专家参加了此次会议。

会议通过了第一个“关于臭氧层行动的世界计划”,内容包括监测臭氧和太阳辐射,评价臭氧耗损对人类健康、生态系统和气候的影响,以及开发一个评价控制措施及其效益的方法等。会议还要求UNEP建立一个臭氧层问题协调委员会,将CFCs问题列为调查对象,开始协调对这些物质生产、使用的国际控制措施。

198011月,协调委员会经过调研和评价,认为臭氧层耗损的确威胁人类健康和地球的生态系统,但在国际间协调控制措施极其困难。UNEP理事会决定建立一个特设工作组来筹备制订保护臭氧层的全球性公约。

19853月,UNEP在奥地利首都维也纳举行了有21个国家的政府代表参加的“保护臭氧层外交大会”。会上通过了《关于保护臭氧层的维也纳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标志着保护臭氧层国际统一行动的开始。

    《公约》的宗旨是:为了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各缔约方应采取适当措施,控制足以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的人类活动,以免受到由此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公约》还对缔约方提出要求:(1)通过有系统地观察、研究和资料交流,从事合作,以期更好地了解和评价人类活动对臭氧层的影响,以及臭氧层的变化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2)采取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从事合作,协调适当的政策,以便对本国的某些人类 活动,在已经或可能改变臭氧层而造成不利影响时,加以控制、限制、削减或禁止;(3)从事合作,制订执行本公约的商定措施、程序和标准,以期通过有关控制措施的议定书和附件。

  《维也纳公约》虽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控制协议,但却为会后采取国际性控制CFCs的措施做了必要的准备。《公约》在1985322日的全体大会上一致通过,并于19899月生效。

中国政府认为《公约》的宗旨是积极的,于1989911日正式提出加入《公约》,并于19891210日生效。

二、蒙特利尔议定书

《维也纳公约》签署2个月后,英国南极探险队队长J.Farman宣布,自从1977年开始观察南极上空以来,每年都在911月发现有“臭氧空洞”。这个发现引起举世震惊。19859月,为制定实质性控制措施的议定书,UNEP组织召开了专题讨论会。同年10月,决定成立保护臭氧层工作组,从事制定议定书的工作。

19879月,由UNEP组织的“保护臭氧层公约关于含氯氟烃议定书全权代表大会”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市召开。出席会议的有36个国家、10个国际组织的140名代表和观察员,中国政府也派代表参加了会议。

91624个国家签署了《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中国政府认为这个《议定书》没有体现出发达国家是排放CFCs造成臭氧层耗减的主要 责任者,对发展中国家提出的要求不公平,所以当时没有签定这个议定书。

由于保护臭氧层形势发展的需要,加上《议定书》制定时未能充分反映发展中国家的意见,在19895月赫尔辛基缔约方第1次会议之后,开始了《议定书》的修正工作。

19906月,在伦敦召开的缔约方第2次会议通过了《议定书》修正案。由于修正案基本上反映了发展中国家的意愿,包括印度在内的许多发展中国家,都纷纷表示将加入修正后的《议定书》。中国代表团在会上也表示将建议我国政府尽快加入修正后的《议定书》。

1991614,中国政府驻联合国代表团将加入修正后《议定书》的文件交给联合国秘书长。在缔约方第3次会议上,中国政府代表团宣布了中国政府正式加入修正后《议定书》的决定。

《议定书》在前言中指出,有关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的排放对臭氧层破坏产生直接的作用,因而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基于预防审慎原则,国际社会应采取行动淘汰这些物质,加强研究和开发替代品。这里特别指出,有关控制措施必须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特别是其资金和技术需求。前言中同时也强调任何措施应基于科学和研究结果,并考虑有关经济和技术因素。

《议定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规定了受控物质的种类

受控物质以附件A的形式表示,有两类共8种。第一类为5CFCs;第二类为3种哈龙。

2.规定了控制限额的基准

受控的内容包括受控物质的生产量和消费量,其中消费量是按生产量加进口量并减去出口量计算的。《议定书》规定了生产量和消费量的起始控制限额的基准:发达国家生产量与消费量的起始控制限额都以1986年的实际发生数为基准;发展中国家(1986年人均消费量小于0. 3kg的国家,即所谓的第五条第一款国家)都以19951997年实际发生的三年平均数或每年人均0.3kg,取其低者为基准。   

3.规定了控制时间

发达国家的开始控制时间,对于第一类受控制物质(CFCs),其消费量自198971日起,生产量自199071日起,每年不得超过上述限额基准。1993 71日起,每年不得超过限额基准的80%。自199871日起,每年不得超过限额基准的50%。对于第二类受控物质(哈龙),其消费量和生产量自199211日起,每年不得超过限额基准。发展中国家的控制时间表比发达国家相应延迟10年。 

4.确定了评估机制
《议定书》规定从1990年起,其后至少每4年,各缔约方应根据可以取得的科学、环境、技术和经济资料,对规定的控制措施进行一次评估。

三、《议定书》的修正与调整 

《蒙特利尔议定书》至今已经过了4次修正和5次重要调整。

  • 伦敦修正案

《伦敦修正案》是《议定书》非常重要的一个修正案。伦敦修正案增加了四组新的受控物质,包括附件B的第二组四氯化碳(CTC),附件B的第三组甲基氯仿(TCA),附件B的第一组10种其他全卤化氟氯化碳,以及附件C34种全氟氯氢(HCFC),并定义HCFC为过渡性物质。除HCFC外,伦敦修正案规定了其他几组新物质的淘汰时间表。伦敦修正案的另外一个重要成果即设立了临时多边基金作为议定书的财务机制以帮助合格的第5条缔约方执行控制措施。《伦敦修正案》于1990629日在伦敦签署,1992810日生效。截至20048月,共有175个缔约方。1991614日,中国正式签署加入该修正案。

  • 哥本哈根修正案

《哥本哈根修正案》是继伦敦修正案后又一个影响很深远的修正案。它将发达国家CFCsCTCTCA的最终淘汰时间提前到1996年,将哈龙的最终淘汰时间提前到1994年,对发展中国家是否加速这些物质的淘汰将在考虑多边基金对他们提供的援助之后决定。其后在1995年维也纳举行的第七次缔约方会议上决定发展中国家这些物质的淘汰时间表仍将维持伦敦修正案的时间表,并有10年的宽限期。《哥本哈根修正案》同时增加了三组新的受控物质,包括更新的附件C第一组名单40种全氟氯烃(HCFCs)、附件C第二组氟溴烃(HBFC)、附件E甲基溴,并规定了这几种物质的淘汰时间表。比较特殊的是,对HCFC,修正案只规定了其消费的最终淘汰时间而没有涉及生产。对HBFC,它当时在全球还很少商业方面的应用,修正案规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到1996年均必须停止这类物质的生产和消费,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人们将其作为哈龙的替代品应用。《哥本哈根修正案》于19921125日在哥本哈根签署,1994614日生效,截至20048月,共有163个缔约方。2003422日,中国签署加入了该修正案。

  • 蒙特利尔修正案

《蒙特利尔修正案》主要规定了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的一些措施。该修正案要求缔约方对所有受控物质建立进出口许可证制度,还规定了在缔约方和非缔约方之间禁止甲基溴贸易。《蒙特利尔修正案》于1997917日在蒙特利尔签署,19991110日生效,截至20048月,共有120个缔约方。我国还没有加入该修正案,但政府正在进行签署的准备工作。

  • 北京修正案

《北京修正案》增加了一种新的受控物质即附件C第三组溴氯甲烷,要求从2002年起各缔约方禁止此种物质生产和消费(必要用途除外)。北京修正案也第一次对HCFC的生产规定了控制条款。此外,北京修正案增加了很重要的一条禁止缔约方和非缔约方之间进行HCFC类物质贸易的条款。《北京修正案》于1999123日在北京签署,2002225日生效,截至20048月,共有80个缔约方。我国还没有签署该修正案,但政府部门正在进行加入的前期工作。

  • 调整

除修正案外,另外一个对议定书的发展有重要影响的措施是对议定书的调整。调整主要是根据科学评估,对议定书的附件中所载的各种物质的消耗臭氧层潜能值进行调整,或对控制物质的生产量和消费量作进一步的调整和减少。调整案和修正案的生效方式不同,在缔约方大会决议该项调整决定后6个月即生效,并对所有相关缔约方具有约束力。

截至2003年年底,《议定书》已在缔约方的第二、四、七、九和十一次会议上进行了5次重要的调整,这些调整主要旨在加速受控物质的淘汰速度,调整涉及了所有的附件ABCDE,所有调整均已生效。例如,经过几次调整,发达国家CFCs的淘汰时间表已由1987年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中至1998年淘汰50%调整为至1996年淘汰100%。最近两年的缔约方会议上,正在激烈讨论的一项议题即是对发展中国家甲基溴的淘汰时间表进行调整,在2005年到2015年之间再增加一些临时削减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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