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臭氧保护公约及议定书运行机制

缔约方大会
    《维也纳公约》缔约方大会每3年召开一次,《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同年时两者一起召开。缔约方大会是《公约》和《议定书》的最高决策机制,缔约方大会通过的有关决定对缔约方有法律的效力。缔约方大会审议议定书的执行情况,评估控制措施、决定必要用途的豁免、视情对议定书的调整或修正做出决定、并审议所有旨在实现议定书宗旨的各项行动。到2003年底,已经举办共十五次缔约方大会。为保证缔约方大会的效率,秘书处在每年7月份左右还召集一次不限名额工作组会议,做为缔约方大会的准备会进行各项议题的讨论。(我国北京曾在1999年11月承办了《蒙特利尔议定书》第十一次缔约方大会,在这次会议上通过了《北京修正案》。)

    《议定书》缔约方大会根据掌握的科学、环境、技术和经济资料对公约所规定的管制措施进行评估。缔约方会议成立了三个评估小组,环境评估小组、科学评估小组、技术和经济评估小组,各评估小组十多年来一直定期提交报告,提供与臭氧层保护有关的最新知识和进展。评估小组成员是来自世界各地的缔约方国家的各领域的专家,他们提供的报告在这十年多的时间内一直是缔约方大会的决策依据。

履约委员会
    缔约方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不遵守情事程序,用于处理有关国家不遵守议定书条款的情况。为此成立了履约委员会,由5个发达国家和5个发展中国家代表组成,二年一个任期,负责审查确定有关国家不遵守议定书的情况,并向缔约方大会提出处理建议。

臭氧秘书处
    臭氧秘书处是《维也纳公约》和《蒙特利尔议定书》共有的秘书处,设立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的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办公室(UNEP)。秘书处的主要职责为:组织和服务缔约方会议、收取缔约方报告的数据并编制数据资料、收集编制一些有关臭氧层的研究、发展和提供公众认识的资料,以及缔约方会议指定的其他职责。

多边基金
    伦敦修正案建立了多边基金作为《议定书》的财务机制。多边基金由发达国家按照联合国会费分摊表捐资,用于向发展中国家(第5条款国家)提供财务和技术支持帮助其实现《议定书》的控制措施。过渡性多边基金于1991年开始运行,并于1992年12月成为正式基金。缔约方会议每三年进行一次增资谈判,决定下一个三年第5条缔约方国家实现控制措施所需的资金数额。

    多边基金执行委员会负责监督多边基金的运行。执委会由7个发达国家代表和7个发展中国家代表组成,成员每年由缔约方大会选定,主席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轮换。多边基金执委会每年召开三次会议,审议并制定多边基金的具体业务政策、指导方针,审查、批准和评估ODS淘汰项目。四个国际机构联合国环境署(UNEP)、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联合国工发组织(UNIDO)和世界银行(WORLD BANK)负责多边基金项目的实施。一个设在蒙特利尔的基金秘书处协助执委会进行日常工作的管理。

    多边基金的资助范围包括国家方案的准备、机构加强、技术援助活动和投资项目。从1990年建立多边基金开始,到2003年6月,多边基金执委会举行了39次会议。在这些会议期间,多边基金执委会同意支出了14.8亿美元,通过执行机构和双边机构,以支持134个发展中国家的约4300个项目和活动的执行。这些项目的执行,将使ODS消费量削减17.3多万ODP吨,生产量削减约6.22万ODP吨。为了确保第5条款国家更好地完成削减任务,执委会还同意125个国家计划(涉及的ODS约11.485万ODP吨生产量和17.775万吨ODP消费量),并且资助了129个第5条款国家臭氧办公室的运行费用。

    多边基金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也在不断进行有关管理机制的调整和创新。最早的多边基金项目主要是单个项目,由四个国际机构负责实施,国家对项目的管理控制相对薄弱。从1995年开始,多边基金开始探讨多年期行业计划模式,并于1997年批准了第一个行业计划即《中国哈龙生产和消费整体淘汰计划》,此后向全球全面推行行业计划模式和国家履约计划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国家政府成为项目实施的主体,对项目的成败负责。以后的实践证明,国家驱动和行业计划模式是保证国家履约的有效手段,同时提高了多边基金的使用效率。

    多边基金十多年取得的进展表明,多边基金是保证议定书成功实施的一个非常有效的资金机制,它体现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在务实地解决全球环境问题方面树立了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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