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淘汰滴滴涕在船舶防污漆中的使用,鼓励环境友好型的防污漆替代品的生产和使用,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于2011年成功组织了滴滴涕防污漆替代品推广激励计划(第一期)。根据中国用于防污漆生产的滴滴涕替代项目安排,为进一步激励滴滴涕防污漆替代品的生产和销售,现启动滴滴涕防污漆替代品推广激励资金(第二期)的申报工作。请有关单位按照《滴滴涕防污漆替代品推广激励资金申报指南(第二期)》的要求积极组织申报,并于2012年12月25日17时前(北京时间),将申请意向函、资质证明等快递到以下地址,过时不再受理。
附件:滴滴涕防污漆替代品推广激励资金申报指南(第二期)
联系人:田亚静 李海骞
电话:(010)82268975 82268959
传真:(010)82200527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后英房胡同5号
邮政编码:100035
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
2012年12月14日
滴滴涕防污漆替代品推广激励资金申报指南(第二期)
一、概述
为了淘汰和替代滴滴涕在中国防污漆生产中的应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的相关要求,中国政府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共同开发了“中国用于防污漆生产的滴滴涕替代项目”。
根据项目设计,项目将安排专项激励资金,支持滴滴涕防污漆替代品的生产和消费。为加强滴滴涕防污漆替代品推广激励资金(以下简称激励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所称滴滴涕防污漆替代品是在技术、环境、经济和知识产权方面满足项目提出的筛选标准和要求的防污漆产品,以下简称“替代品”。
本指南所称替代品激励资金,是指在“中国用于防污漆生产的滴滴涕替代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中由项目管理方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以下简称对外合作中心)统一安排的,对滴滴涕防污漆替代品的推广按一定比例给予激励的资金。
激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二、激励对象、资格及产品要求
替代品生产企业是项目的激励对象。
生产企业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完备的生产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且证照齐全的渔业船舶涂料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须取得船舶检验主管部门颁发的工厂认可证书。
生产企业在使用替代技术进行替代品的生产和销售时,不得违反相关专利技术法规的要求。
企业必须守法经营,诚实信用,开拓市场能力强,售后服务好,没有制假售假的不良行为。
替代品技术性能指标须满足《船体防污防锈漆体系》(GB/T 6822-2007)的相关要求。
如果替代品中含有新化学物质,须取得由国家环保部化学品登记中心发放的《新化学物质登记证》。
替代品所含活性物质风险指标须满足下述要求:
(1)持久性:活性物质为“易生物降解”或最快半筛期≤60天或“降解过程中杀生活性降低”。
(2)生物蓄积性:活性物质的lg(Kow)≤4或者最高BCF≤500。
(3)毒性:PEC/PNEC<1,且Kp≤2000。
替代品须取得船舶检验主管部门颁发的产品型式认可证书。
已参加过第一期激励计划的企业的产品剂型可不提交替代品风险评估报告。
对达到《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船舶防污漆》(HJ 2515-2012)要求,并获得机构认证的替代品,可获得对外合作中心及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共同颁发的“环境友好奖”。
三、激励标准
在本激励期内,企业每生产和销售1吨替代品,可获得3,000元的产销激励资金。此外,企业通过实施促销让利消费者(如买赠活动、代金券、折扣价格等)并提供可核查凭证,按促销 1吨替代品实际让利额度提供相应促销激励资金,但促销激励资金最高为每吨1,500元。
四、操作流程
激励资金申请和发放操作流程主要包括激励申报、方案实施、实施核查、资金拨付等四个阶段。
激励申报阶段主要包括意向表达、申报培训、提出申报、申报评审、合同谈判及签署工作。
方案实施阶段主要包括替代品的生产、销售、消费及其监督、检查和促进工作。
实施核查阶段主要包括生产与销售计划实施情况的报告和核查,其结论将作为拨付激励资金的主要依据。
资金拨付阶段主要包括资金拨付及分配和后续申报等工作。
五、激励申报
自本指南发布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生产企业可向对外合作中心提出《激励资金申报意向函》,意向函应包括替代品生产和销售初步目标及企业资格证明文件等内容,详见附件1。
对外合作中心将对企业资格和替代品主要指标进行审查,确定符合参与计划要求的替代品生产企业清单。
对外合作中心将组织生产企业进行《激励资金申报书》的编制培训。向生产企业介绍激励资金申报书的主要内容,包括生产和销售计划、激励金额、监测方案、资金分配及用途、激励退出安排等内容,详见附件2。
生产企业须在培训结束后的10天内编制和提交《激励资金申报书》。
对外合作中心将组织对《激励资金申报书》进行技术评审,并根据需要对申报企业实施核查。适时与通过评审的企业进行合同谈判,就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合同。《激励资金申报书》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六、方案实施
替代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激励资金申报书》确定的生产计划、销售计划和核查配合方案开展替代品的生产和销售,保存相关依据和文件,以备后期核查。生产企业应对方案实施的财务等票据专项核算和管理。
对外合作中心将组织对替代品生产、销售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和检查,生产企业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材料和其它支持。
七、实施核查
生产企业应在每个激励期结束前的30个工作日之内,整理相关依据和文件,准备实施报告,向对外合作中心提出核查请求。
对外合作中心核查的主要依据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与申报书对应的生产、销售计划实施报告及相关凭证;(2)替代品型式检验证书;(3)出厂记录及检验报告。
八、激励资金的拨付及清算
对外合作中心将根据核查情况与合同条款,核定具体激励金额,按照对外合作中心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拨付激励资金。
生产企业在申请和领取本期激励资金后,可结合替代品的生产和销售目标,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后期激励资金。
九、其他
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合作中心将视情节扣减激励资金等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对外合作中心取消企业参与替代品激励计划的资格:
(一)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激励资金的;
(二)推广替代品的环境风险、质量性能指标不符合要求的;
(三)本期推广替代品数量未达到规定规模的;
(四)替代品实际销售价格高于企业承诺推广价格的。
对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材料的相关企业和机构,一经查实,予以公开曝光,并视情节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激励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十、附则
本指南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激励资金申报意向函》格式
2.《激励资金申报书》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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