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关于汞的水俣公约》(以下简称汞公约)于2017年8月16日对我国生效,根据相关要求,我国于2026年1月1日起禁止含汞体温计、血压计的生产。
为积极推动履约进程,加快含汞体温计、含汞血压计的生产淘汰和技术转型,支持无汞替代品的应用和推广,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共同开发并实施了“全球环境基金-中国含汞体温计、血压计生产淘汰及无汞产品应用示范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项目拟通过开展企业技术转型示范、无汞替代品应用示范和推广、汞无害化管理能力建设、涉汞场所环境无害化管理等活动,推进我国履约目标的实现。
根据项目总体安排,拟聘请一家单位对含汞医疗器械生产示范企业、试点地区医疗机构涉汞场所开展初步风险评估,为重点企业/医疗机构实施含汞废物清理试点和汞临时储存场所建设试点提供技术支持;编制相关环境管理技术指南,完善技术体系与操作规范。
一、工作内容
1. 编制示范企业和医疗机构涉汞场所初步风险评估实施方案;
2. 开展示范企业和医疗机构涉汞场所初步风险评估;
3. 编制含汞医疗器械生产行业涉汞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4. 提供涉汞场所清理试点与临时储存场所建设试点活动技术支持;
5. 其他配合工作。
二、工作产出提交和进度要求
1. 示范企业和医疗机构涉汞场所初步风险评估实施方案(中文,合同签署后一个月内提交);
2. 示范企业和医疗机构涉汞场所初步风险评估报告(中英文,2026年12月31日提交中文初稿,2027年6月30日提交中英文终稿);
3. 含汞医疗器械生产行业涉汞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中英文,2026年12月31日提交中文初稿,2027年6月30日提交中英文终稿);
4. 涉汞场所清理典型案例与汞的临时储存场所建立案例(中英文,2026年12月31日提交中文初稿,2027年6月30日提交中英文终稿);
5. 含汞医疗器械生产行业涉汞场所清理与环境管理技术指南(中英文,2026年12月31日提交初稿,2027年6月30日提交终稿);
6. 医疗机构涉汞临时储存场所建设与环境管理技术指南(中英文,2026年12月31日提交初稿,2027年6月30日提交终稿);
7. 含汞废物和涉汞场地环境无害化管理宣传培训材料文字稿(中英文,2026年12月31日提交初稿,2027年6月30日提交终稿)。
三、项目周期
项目实施周期至2027年6月30日。
四、资质要求
(一)单位资质:
1. 熟悉《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相关要求,熟悉GEF项目管理规则;
2. 熟悉国内场地调查和风险评估要求,近10年内开展过涉重金属场地污染状况调查或风险评估项目5个以上,开展过涉汞场地的污染状况调查或风险评估项目2个以上;
3. 近5年内开展过至少1个以上涉汞场地风险管理框架/修复方案/环境无害化管理方案编制,或相关的政策、规划、标准编制或研究经验;
4. 熟悉包括汞在内的多种重金属在不同介质的采样和分析检测方法。
(二) 人员资质:
1. 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
(1)应具有正高级职称,
(2)应具有10年以上场地污染调查和风险评估经验;
(3)应熟悉《关于汞的水俣公约》;
(4)应具有3年及以上相关的国际合作项目工作经验;
(5)应具有5年及以上现场调研组织协调工作经验。
2. 项目组成员
(1)团队组成成员不得少于7人(不包括项目负责人);
(2)团队成员至少4人拥有硕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人员,且具有环境工程或环境科学等专业背景;
(3)团队核心成员至少3人具备3年以上涉重金属场地调查或风险评估领域相关研究工作经验;
(4)团队成员至少1人具备2年以上汞及其化合物环境样品采样和分析检测工作经验;
(5)应至少2人拥有较强的英文听说读写能力。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及联系方式
获取文件的方法:在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网站或微信公众号下载招标文件。
六、接受投标的地点、人员及投标截止时间
所有项目建议书应于2026年7月14日17:00(北京时间)之前通过邮寄或快递送至我中心。项目建议书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接收人:肖女士
电 话:010-82268849 传 真:010-82200517
电 邮:xiao.suizi@fecomee.org.cn
单 位: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后英房胡同5号715室
邮 编:100035
如果贵单位对本次招标或项目工作有疑问,请向以下联系人进行咨询或提出澄清请求:
杨女士, 电话:010-82268571
电 邮:yang.jini @fecomee.org.cn
请有意参与投标的单位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项目管理方的相关要求认真编写投标文件。如出现违规行为,我中心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心《关于严肃处理采购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1. 建议书征询文件
2. 工作大纲
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
202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