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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氢氟碳化物生产数据和配额执行情况核查招标公告
来源:履约一处   时间:2026-04-21  
各有关单位: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基加利修正案》(以下简称《基加利修正案》)于2021年9月15日对我国生效。根据《基加利修正案》要求,我国应于2024年将氢氟碳化物(HFCs)的生产和使用冻结在基线水平,并自2029年起逐步开展削减,直至2045年削减80%。为确保实现HFCs冻结目标,2024年起我国开始实施HFCs配额管理,其中生产企业受控用途生产量和内用生产量不得超过生态环境部核发的当年度生产配额和内用生产配额量。同时,我国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向臭氧秘书处报告上一年度HFCs生产和使用数据,我国报送的数据将作为议定书判断我国履约情况的依据。此外,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与含氟气体生产、使用及进出口统计调查制度》,应每年对包括HFCs生产在内的含氟气体数据进行统计调查,并报送国家统计局。
 
  为核实2025年度HFCs生产数据和配额执行情况,确保国家和企业层面年度HFCs履约目标实现,拟选择一家独立机构承担相关核查工作。
 
  一、工作目标
  (一)核实36家HFCs生产企业2025年度HFCs生产量、销售量、出口量等数据,以及2025年度HFCs生产配额和内用生产配额执行情况。
  (二)核实22家HCFC-22生产过程中副产HFC-23副产企业的HFC-23产生、处置和排放等情况,计算2025年度HFC-23排放量。
 
  二、工作内容
  (一)通过核查生产、采购和销售记录等,核实主要原材料采购与消耗、产品的销售、库存等数据,确认2025年度HFCs生产量,并确认HFCs受控用途生产量是否超过企业该品种2025年度生产配额量。如涉及原料用途产品,需核实其原料用途生产量、销售量和自用量等,进而确定原料用途生产量,以总生产量减去原料用途生产量来确定其受控用途产量。
  (二)通过核实企业2025年度出口数据,并与海关总署提供的出口数据进行交叉对比,根据“内用生产量=生产量-出口量”,确定其受控用途内用生产量,并确认受控用途内用生产量是否超过该品种2025年度内用生产配额量。
  (三)针对HFC-23副产企业,核查HFC-23的产生量、储存量、销售量、转化量、销毁量等,进而计算副产HFC-23的2025年度排放量。同时,核实企业《一氯二氟甲烷生产设施副产三氟甲烷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落实情况。
 
  三、工作产出
  (一)核查总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核查工作概况和技术路线;
  2.HFCs生产和副产企业名单:包括各企业产品种类、生产配额和内用生产配额量、实际生产量和内用生产量(配额执行率)汇总表;
  3.全国HFCs产能总体情况;
  4.各物质品种2025年度HFCs生产、销售、库存等情况;
  5.2025年度副产HFC-23产生、销售、处置和排放情况。
  (二)各企业核查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企业生产经营概况;
  2.HFCs生产装置和相关从业人员情况;
  3.2025年度HFCs生产配额和内用生产配额执行情况:2025年度期初库存、生产量(受控用途和原料用途)、销售量(含内销和出口)、自用量、期末库存量等;
  4.HFCs生产的主要原材料采购、消耗和存储情况,以及各生产线的运行天数和运行负荷;
  5.HFCs生产过程中废物的产生、储存和处置情况;
  6.2025年度副产HFC-23产生、处置和排放量,以及《技术规范》落实情况。
 
  四、资质要求
  拟选择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由其组织符合资质的财务审计人员开展核查工作。核查团队的成员人数需保证可至少分成3组,每组内成员专业分配合理。
  (一)机构资质要求
  1.有五年以上中国化工类企业财务审计/核查核准工作经验;
  2.参与过《蒙特利尔议定书》履约相关项目核查/审计工作的机构优先考虑。
  (二)工作人员资质要求
  项目负责人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且工作经验5年以上,参加过中国化工类企业的财务审计/核查核准类工作。项目负责人必须全程负责本项目的投标、签约、合同执行等所有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需保证每个核查小组具备至少1名财务专家和1名助理人员,具体资质要求如下:
  财务专家: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有5年以上企业财务审计/核查工作经验。
  项目助理:有2年及以上企业财务审计和核查经验。
 
  五、工作安排
  工作时间为合同签署日至2026年9月,具体安排如下:
  1. 合同签署后7天内,提交工作方案;
  2. 2026年5月—7月,开展现场核查;
  3. 2026年8月10日前,提交核查报告;
  4. 2026年8月—9月,根据需要开展数据协调与完善。
 
  六、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及联系方式
  在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网站、中国保护臭氧层行动网站、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微信公众号、中国采购与招标网获取招标信息和下载招标文件。
 
  七、接受投标的地点、人员及投标截止时间
  所有项目建议书应于2026年4月28日17:00(北京时间)之前通过邮寄或快递送至我中心,项目建议书要求详见附件。
  投标文件接收人:卢俊名
  电话:010-82268845
  电子邮件:lu.junming@fecomee.org.cn
  单位: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后英房胡同5号
  邮编:100035
  如果贵单位对本次招标或项目工作有疑问,请向以下联系人进行咨询或提出澄清请求:
  联系人:王媛
  电话:010-82268873
  电子邮件:wang.yuan@fecomee.org.cn
  请有意参与投标的单位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项目管理方的相关要求认真编写投标文件。如出现违规行为,我中心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心《关于严肃处理采购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附件:建议书征询文件
 
 
  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
  2026年4月21日
  建议书征询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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