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现国家履约目标,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FECO)与世界银行(WB)共同开发的“全球环境基金中国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PFOS)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F)优先行业削减与淘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旨在通过政策法规监管机制完善、相关行业最佳可行技术/最佳环境实践示范、优先行业PFOS使用的淘汰和替代等方式,减少PFOS的生产和使用。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污染物治理,2022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开展新污染物治理是污染防治攻坚战向纵深推进的必然结果,也是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进程中的内在要求。但相比于常规污染物,新污染物治理面临来源广、涉及行业多,产业链长,替代品和替代技术研发难等诸多问题,亟需打破传统常规污染物治理思路,采用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管控理念,构建多部门跨领域协同治理体系。为此,《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中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区域和企业先行先试,以达到减少新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的目的。
PFOS类化合物作为一类典型新污染物被列入《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同时,其他类别的全氟或多氟烷基化合物(PFASs)包含全氟辛酸(PFOA),全氟己烷磺酸(PFHxS)也被列入了《清单》。为推进我国新污染物治理的试点工作,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选择南平市作为全国三个示范区之一,开展重点管控PFASs治理示范,积极探索新污染物治理的路径,为高质量完成“十四五”新污染物治理工作任务奠定坚实基础。
一、工作目标
(1)建立健全管理体系,探索制定多部门参与的部门协调机制组建方案。
(2)开展区域内PFASs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
(3)制定《PFASs管控行动实施方案》,加强PFASs治理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
(4)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地方基层PFASs治理能力。
(5)通过示范形成一套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PFASs高效管理模式,以提高新污染物治理能力和履约能力,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健康中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内容
为实现该工作大纲确定的目标,应开展但不限于以下活动:
1. 建立健全管理体系,探索建立跨部门的管理工作机制。
2. 开展PFASs污染识别与评估,并建立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资料库。
3. 制定PFASs管控行动方案,方案应包括重点任务、部门职责分工、建设指标,年度目标、保障措施等。
4. 制定至少1项地方PFASs治理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导则,编制标准/技术规范/导则草稿及标准说明,完成立项并推动标准/技术规范/导则的发布。
5. 对本活动可能产生的下游环境与社会影响进行评估。
6. 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地方基层PFAS治理能力。
(具体工作内容见附件工作大纲)
三、时间安排
本项目总时长约10个月,执行期为2023年8月-2024年6月(以实际合同签署时间为准)。项目承担单位为本项目投入的时间约38人月。
四、成果产出
本咨询服务主要产出:
产出1:提交《区域内PFASs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报告》,报告包括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资料库。该成果应在合同签署后4个月内完成。
产出2:制定本市PFASs管控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工作目标、主要指标、工作任务、部门职责分工、实施安排、保障措施等内容,并明确任务清单和时间安排。该成果应在合同签署后8个月内完成。
产出3:制定至少1项地方PFASs治理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导则,编制标准/技术规范/工作导则,包括草稿及编制说明,并完成立项。该成果应在合同签署后10个月内完成。
产出4:项目工作总结报告,总结包括示范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上述活动开展情况、工作成效、示范区环境与社会影响评估、宣传培训工作、工作经验总结等。该成果应在合同签署后10个月内完成。
五、单位相关资质要求
此项咨询服务的单位至少需具备如下资质
(1)实施机构应是独立的合法机构;
(2)具有新污染物治理调查、评估、监测及政策研究等相关项目或研究经验,尤其是全氟化合物管控有关的优先;
(3)熟悉国家和示范区域新污染物治理工作;
(4)熟悉《斯德哥尔摩公约》或全球环境基金项目。
六、其他
关于世界银行涉及利益冲突的政策,可参考《世界银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借款人选择和聘请咨询顾问指南》(即《咨询顾问指南》2014年7月版)第1.9条的规定。
为提高投标人资质水平,有兴趣的单位可与其他单位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满足上述资质要求)。
本项目承担单位将根据咨询顾问指南规定的“基于咨询顾问资历的选择”(CQS)方法评选确定。
如有其他疑问,详情请登录网站: http://www.fecomee.org.cn/或于每周一至周五09:00- 17:00与以下人员联系咨询:
联系人:陈女士、张先生
电话:010-82268989、010-82268258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后英房胡同5号环境国际公约履约大楼813室
邮编:100035
电子邮件: chen.wenjing@fecomee.org.cn
zhang.yang@fecomee.org.cn
凡符合以上条件并对该项目感兴趣的机构,请于2023年8月15日下午17:00点之前以书面形式将包含机构资质和业绩文件的意向书(正本1份、副本6份、邮寄至以下地址,并发送加盖公章的电子版(1份)至邮箱xiao.suizi@fecomee.org.cn 。
接收人: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 财务处 肖女士
接收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后英房胡同5号环境国际公约履约大楼715室
联系电话:010-82268849
附件:工作大纲
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