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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能力建设项目POPs履约社会融资渠道研究子项目招标公告
来源:项目五处   时间:2012-12-04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义务和落实《中国履行关于持久性的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提高中央及地方政府的履约能力,我中心与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UNIDO)合作开发并实施了“中国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能力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我中心为该项目的国内执行机构,UNIDO为项目的国际执行机构。

 

  该项目活动内容之一为研究利用现有渠道资金或开辟新的资金渠道开展POPs控制与管理任务的可行性和模式,向国际机构、相关部委、地方政府、金融机构、私有行业(主要减排行业企业)等资金管理及使用主体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建议。相关信息及要求如下:

 

  一、主要工作内容

 

  按工作大纲(附件1)的要求就POPs履约可能的社会融资渠道进行研究、分析和设计,并根据当前的履约形势,结合近年来中央财政新增环保专项资金设置,对POPs履约与各类环保专项资金的关联性进行分析,为扩展POPs履约融资渠道提出建议。

 

  二、时间要求

 

  合同签订之日起18个月内完成。

 

  三、单位资质和要求

 

  1.能够组建起一支涵盖环保技术、金融和财政专家技能的研究工作组,其中工作组组长必须为投标单位人员,除在某一领域具有专业能力以外,还必须具有丰富的研究项目计划、协调和管理经验,主要研究人员要求具有相关领域硕士或以上学位,具有深厚的研究能力和经验。鼓励吸收国际专家参与研究。

  2.主要研究人员应熟悉《斯德哥尔摩公约》的要求。

  3.具有设计、操作和管理环境保护投融资及公私伙伴关系的经验,比如SO2、NO2、CO2、重金属、固体废物等的减排与治理的资金安排和筹措。

  4.研究单位具有环境投融资咨询的经验、较高的影响力和较强的组织动员能力或平台。

  5.研究单位及主要研究人员建立有与主要资金管理及使用部门的汇报、沟通渠道者优先考虑。

  有意投标的单位参照工作大纲和投标指南(附件2)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于2013年1月8日17:00(北京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报送至我中心。投标文件应包括投标兴趣函、技术建议书和财务建议书,并加盖公章。逾期递交的建议书将视为无效。

 

  联 系 人: 苏畅
  联系电话: 010-82268958
  传  真: 010-82200527;
  电子邮件: su.chang@mepfeco.org.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后英房胡同5号环境国际公约履约大楼813室
  邮政编码:100035

 

  附件:1、工作大纲
     2、投标指南
   

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四日

  建议书征询文件(中文)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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