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的斯德哥尔摩公约》2009年缔约方大会关于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以下简称PFOS类)的修正案2014年3月26日正式对我国生效。为落实我国履约责任和义务,推动PFOS类物质的削减与淘汰,我中心与世界银行共同开发实施了全球环境基金“中国PFOS优先行业削减与淘汰项目”。2018年12月,生态环境部联合14部委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增补版)》,提出了开展“非PFOS类灭火泡沫产品应用示范”等对PFOS类物质的履约行动计划。项目将在消防行业选取不超过5家泡沫灭火剂生产示范企业,开展替代品(不含PFOS类物质)泡沫灭火剂试生产、产品检测评估等一系列示范及推广活动,推动以可持续方式在消防行业削减与淘汰PFOS类物质。
项目示范活动内容为替代品泡沫研发及生产/检验设备/工艺的购置/更换/升级、试产及产品质量监控、停产含PFOS类物质泡沫灭火剂及其他项目相关活动。具体内容和要求见示范活动工作大纲(申报指南附件2)。
现向社会公开邀请有意愿的企业申报参加本示范活动,征集信息和要求如下:
一、资质要求
意向企业需满足示范活动申请资格中的必备条件要求,具备优先条件的将经过综合评估优先被考虑(见本公告附件“申报指南中 2.申请资格”)。
二、时间和资金安排
本活动执行周期计划为1年。示范活动总预算为269.5万美元(至多支持5家企业,每家示范企业活动预算约合53.9万美元)。意向企业需按照自身需求客观、合理地申报预算,并出具配套资金承诺函(根据全球环境基金对项目配套资金比例要求,本活动的配套资金(含实物和现金形式)比例不低于1:7)。
三、其他事项
符合以上资质要求并有意向参与本项目示范活动的企业,请在本函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提交申报意向函(含申报材料,模板参见申报指南附件1)。
请将上述文件通过邮寄或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至如下联系人。我中心将在收到上述材料后组织开展对意向企业的调研、评估和筛选工作。
如满足要求的意向企业不足5家,该公告长期有效。
联系人及电话:
田振荣、任志远 010-82268979/52
传真:010-82200527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后英房胡同5号813室
Email:tian.zhenrong@fecomee.org.cn;
ren.zhiyuan@fecomee.org.cn
附件:申报指南及其附件(附件1.意向函、附件2.示范活动工作大纲、附件3-1.资格审查表、附件3-2.综合评分表)
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
2021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