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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库存硫丹及制剂的处置与场地风险评估咨询服务招标公告
来源:履约三处   时间:2020-09-25  

  各有关单位:

  2001年,为了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的危害,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召开了外交全权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公约》将包括滴滴涕、二噁英、六氯代苯、多氯联苯等12种化学物质列入首批受控物质清单。2004年,经第十届全国人大第十次会议批准,《公约》正式对我国生效。

 

  2011年,《公约》第五次缔约方大会将硫丹列入受控POPs物质清单。硫丹作为一类广谱性杀虫剂,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应用于农业虫害的防治。在我国,其主要用于非转基因棉花种植病虫害防治。2013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关于硫丹等10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修正案。包括原环境保护部在内的十二个部委于2014年3月25日发布了修正案生效的公告(公告 2014年 第21号)。按公告要求我国需在特定豁免期结束前(即2019年3月25日前)淘汰在棉花种植等行业中使用的硫丹,以实现硫丹在我国境内的全面淘汰。

 

  为落实修正案要求,推动我国硫丹的淘汰与替代工作,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合作开发了“中国硫丹淘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旨在通过生物防治和替代技术淘汰虫害防治领域使用的硫丹。项目于2017年立项,根据项目有关要求,为了实现硫丹的全面淘汰,需对相关历史库存硫丹及其制剂进行无害化处置,并对相关场地进行环境风险评估调查。

 

  一、目标

  对相关历史库存硫丹及制剂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置,并对企业周边环境开展硫丹残留水平分析和健康风险评估。

 

  二、工作内容

  (一)开展库存硫丹及制剂的无害化处置

  该部分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1)开展实地调查,制订农药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实施、污染物检测计划;

  (2)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管理规定和本项目相关要求,依据实施计划,开展农药废物收运和处置工作;

  (3)处置过程按照实施计划开展相关环节污染物监测工作,并提交监测报告;

  (4)拍摄收集、运输、贮存、处置过程,制作录像资料;

  上述废弃农药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以及处置过程需要满足国家和公约要求的技术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1)国家有关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

  (2)硫丹废物处置需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1、采用焚烧处置技术的

  ①焚烧设施需满足如下条件

  ②处置过程中二恶英烟气排放浓度≤0.1 ng-TEQ/Nm3(需提供类似处置条件下烟气监测报告,类似处置条件指处置废弃杀虫剂)。

  ③其他污染物排放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的要求(提供类似处置条件下烟气检测报告),以及《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的要求。

  2、采用非焚烧处置技术的

  非焚烧设施需满足:销毁率DE高于99.99%。

  (二)企业、库房及周边环境硫丹及其残留物浓度水平分析和健康风险评估

  (1)企业、库房及厂区周边大气中硫丹污染水平及呼吸风险评价。分析相关企业周边0.5公里、1.0公里、2.0公里、5公里和10公里范围内敏感地区空气中硫丹的含量,并开展成人和儿童呼吸摄入硫丹的风险评价。

  参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7年第4号),合理布置大气采样点,总的采样点位数不少于20个。主要监测指标为α-硫丹、β-硫丹和硫丹硫酸盐。

  (2)企业、库房及厂区周边土壤中硫丹及其残留物的污染水平分布特征研究健康风险评估。分析相关企业周边0.5公里、1.0公里、2.0公里、5公里和10公里范围内土壤中硫丹的含量,并与国内外相关研究开展对比分析。在此基础上根据我国《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4)开展硫丹污染场地及其周边健康风险评估。

  样品采集需按照《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HJ/T166-2004)和《农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NY/T395-2000),在合理布点采样。总的采样点位数不少于30个,主要监测指标为α-硫丹、β-硫丹和硫丹硫酸盐,相关分析测试需满足《土壤和沉积物 有机氯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835-2017)的有关要求。

  (三)其他支持工作

  为全额项目的执行提供经双方商定一致同意的其他支持。

 

  三、产出及成果

  该咨询服务机构对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负责,根据工作内容规定的活动开展工作,主要工作产出包括但不限于:

  四、相关资质要求

  承担此项服务的单位需要具备至少如下资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机构;

  (2)具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许可证,其危险废物处置范围须包括HW04类废物(农药废物)(需提供相关证明);

  (3)具有POPs农药分析等方面的经验或能力(提供合同或能力资质证明);

  (4)具有POPs相关风险评估和研究经验;

  (5)熟悉斯德哥尔摩公约者,或参与过全球环境基金(GEF)下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履约项目者优先。

  项目成员应由具有下列资质的人员组成:

  a) 项目负责人:

  (1)超过五年以上环境科学与工程相关工作经历,熟悉土壤中农药残留分析及其环境行为和风险评价相关领域的背景(需提供项目名称及在项目中承担的职务)

  (2)副高级以上职称(需提供专业证书复印件);

  (3)熟悉斯德哥尔摩公约的要求,具有POPs类农药相关领域的研究背景者优先。

  b) 项目组成员:

  (1)至少2人具有5年以上的环境科学与工程等专业工作经历(需提供项目名称、在项目中承担的职务);

  (2)中级以上职称(需提供专业证书复印件);

  (3)熟悉斯德哥尔摩公约的要求,具有POPs类农药相关领域的研究背景。

 

  五、工作进度要求

  合同签署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

  六、获取公开征集文件的方法及联系方式

  感兴趣的单位可向如下联系人免费索取详细的建议书征询文件(含工作大纲)。

  联系人:张扬

  电 话:010-82268258

  传 真:010-82200527

  电 邮:zhang.yang@fecomee.org.cn

 

  七、接受投标的地点、人员及投标截止时间

  所有投标文件应于2020年10月10日17:00(北京时间)之前通过邮寄或快递送至我中心。投标文件应包括加盖公章技术建议书和财务建议书正本各一份和副本各四份,技术建议书与财务建议书应分别密封,逾期递交的建议书将予以拒收。

  投标文件接收人:陈兰

  电 话:010-82268993

  传 真:010-82200517

  电 邮:chen.lan@fecomee.org.cn

  单 位: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后英房胡同5号715室

  邮 编:100035

 

  八、其他注意事项

  1. 封装要求:整个项目建议书的封装应由一个外封袋和两个内封袋组成。外封袋上应注明参与投标的项目名称、单位名称及通讯地址、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在两个内封袋区分标注“技术建议书”及“财务建议书”;外封袋和内封袋均应密封完好,并加盖单位公章。

  2. 人员简历要求:项目建议书所列人员应按照公开征集文件所列格式提交个人相关信息,并由本人签名确认。简历格式要求见后。

  3. 技术方案要求:请参照工作大纲要求编写你单位的技术建议书,并对拟采用的研究技术路线、技术方法和工作计划进行有针对性的、详细的、重点阐述,该部分内容是评标过程中重要的考核因素。如果未就工作大纲内容做出上述实质性展开阐述,你单位的技术建议书将被视为没有响应公开征集文件要求,不被我中心接受。

  请有意参与投标的单位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项目管理方的相关要求认真编写投标文件。如出现违规行为,我中心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心《关于严肃处理采购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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